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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議員蔡淑惠涉貪遭起訴     檢: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

創新聞/ 2024.09.09 10:38

【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國民黨籍台南市議員蔡淑惠遭檢舉涉嫌詐領助理費,台南地檢署今(9)8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被告蔡淑惠等4 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蔡淑惠於偵查期間坦承部分犯行,惟認應負全部責任,故繳回犯罪所得新台幣533 萬1012 元。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林怡君偵辦台南市議員蔡淑惠涉嫌詐領助理費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偵查終結並認被告蔡淑惠自民國98 年10 月起至105 年12 月31 日止,擔任台南市議會議員期間,明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規定之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係台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竟與黃姓被告、蔡姓助理、許姓助理等3 人,共同基於利用蔡淑惠議員身分所衍生之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黃某、林某及黃某(以上3 人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部分,均另為緩起訴處分)等3 人名義,向台南市議會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或浮報公費助理薪資,藉以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新台幣533 萬1012 元。

被告蔡淑惠與黃姓被告、蔡姓被告、許姓被告等4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經查,蔡淑惠在縣市合併前台南市議會第16 屆議員及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 屆議員任期內,明知黃姓被告之胞姊未曾實際在蔡淑惠服務處擔任助理工作,且無擔任議員助理之意願,竟與被告蔡、許、黃等人,共謀向台南市議會虛報黃姓被告分別自98 年10 月起及自99 年12 月25 日起受聘擔任公費助理,藉以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241 萬8,180 元。

蔡淑惠在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2 屆議員任期內,明知林某經營某記帳士事務所,未曾實際在蔡淑惠服務處擔任助理工作,且無擔任議員助理之意願,竟與被告蔡、許、黃等人共謀向台南市議會虛報林某分別自102 年1 月17 日起及自103 年12 月25 日起受聘擔任公費助理,藉以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238 萬5,344 元。

蔡淑惠在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2 屆議員任期內,明知其雖有自103 年12 月25 日至105 年12 月31 日止聘用黃某為其公費助理,然黃某每月實際支領薪資遠較被告蔡淑惠指示助理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為低,竟與許姓被告等人,共謀以浮報公費助理薪資(低薪高報)之方式,向台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藉以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52 萬7,488 元。

檢方審酌被告蔡淑惠於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且其於偵查中已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共計533 萬1012 元,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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