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一方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範圍,故免申報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所有權,雖免申報契稅,仍應辦理房屋稅查欠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民眾注意。 配偶一方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免申報契稅。示意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