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屋及土地等待出售,簽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已先行遷出該地,其與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不符,原本不能認為係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了顧及買賣房地實務上需求,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且該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繳納土地增值稅要件如下: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1.75坪)部分。
2.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住宅用地。
3.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4.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簽訂買賣契約前已辦竣戶籍登記。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