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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繼承遺產後,應如何辦理遺產分割?

銳傳媒/特別報導 2024.09.02 15:10

 

文/朱萱諭(律師)

案例

老陳為鋼鐵公司之負責人,與妻子心媛結婚四十餘年,育有兒子甲及女兒乙,現均已成年。老陳因有感於年紀已達六十餘歲,須趕緊培養接班人,近年將部分公司業務交予甲、乙二人經營,深覺女兒乙未來能勝任為公司帶來佳績,故於民國113年1月3日預立自書遺囑將所有其名下資產全數由女兒乙繼承。詎料,老陳於113年3月11日心肌梗塞去世,遺有坐落高雄市房屋五筆、現金二千萬及數筆股票。試問:老陳之妻心媛、甲、乙三人身為老陳之繼承人,繼承遺產後應如何辦理遺產分割?倘若老陳並無預立自書遺囑,三人應如何辦理遺產分割?

解析

當親人過世後,所遺留財產要如何進行分配、分割,一直是生存的繼承人頭痛及爭執所在。而遺產分配,原則上是由全體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比例繼承,然遺產的項目可能包括房屋、土地、存款及股票等,到底是由誰繼承房屋、由何人繼承存款或股票,勢將成為各繼承人劍拔弩張的開端。基此,遺產應如何分配?依其分割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遺囑分割」、「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三種:

一、遺囑分割

係指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依《民法》第1165條規定,根據遺囑中所指定的分割方式,將財產分配給遺囑人所指定之繼承人。然而,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內容不得有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亦即《民法》第1223條規定保障繼承人最低遺產分配比例。此時,遺囑中未分得遺產之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主張特留分扣減權,以保權益。

二、協議分割

乃指被繼承人未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時,全體繼承人就遺產分配方式達成共識,因而同意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而言。此時,繼承人則可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以及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就不動產部分,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動產(存款或股票)部分,則至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或股票繼承。

三、裁判分割

當全體繼承人無法就遺產的分割方式達成協議,始得向法院起訴,請求以「判決」決定分割方法。而遺產分割訴訟中,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會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故多以「原物分割」為原則,亦即將共有物直接分配給各共有人;若原物分割難以實現或顯有困難,則以「變價分割」方式,將共有物變賣,並將所得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

四、結語

本案例中,老陳生前有預立「自書遺囑」,故依遺囑內容應將全數遺產由女兒乙繼承,然因遺囑內容有侵害媛媛以及兒子甲之特留分,心媛以及兒子甲二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此外,倘若老陳無預立自書遺囑,心媛、兒子甲、女兒乙三人得透由協議分割方式進行遺產分割,如三人無法達成協議,則得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以判決決定分割之方法。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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