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因擄人勒索判決死刑伏法的被告盧正,多年來家屬極力上訴平反未果,今(16日)監察院公布新疑點、提新調查報告,認為盧正遭受冤屈將送交法務部提起非常上訴。監委高涌誠說,他調閱當年筆錄,盧正到死刑前一刻仍在喊冤,企圖咬舌自盡,情況慘不忍睹。監委王美玉提出心理學司法鑒定認為盧正自白「受警方污染可能性高」,且死者死亡、棄屍時間有誤,盧正恐遭枉死。監委也將新的鑑定報告提交法務部,盼提起非常上訴,並且在憲法法庭宣判死刑是否違憲前,提出給憲法法庭參考。
1997年12月19日台南婦人詹春子遭人勒斃且以膠帶捆綁,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她相熟的友人、前警察盧正涉案,盧正在訊問31小時後自白,後來雖翻供,仍在2000年6月29日被依擄人勒贖罪判決死刑、8月10日再審遭駁回三審定讞,同年9月盧正迅速執行槍決。
多年來家屬不斷陳情平反,監察院今提出新爭點,認為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顯有錯誤,被告盧正恐遭受冤屈。新調查疑點包括盧正三度自白後翻供、槍決前喊冤並企圖咬舌自盡、專家學者重新模擬死者死亡時間與原判決有落差,原被認定是兇器的鞋帶證物,也極可能排除、監委更約詢當年辦案的巡佐,認為盧正案遭受冤屈。
王美玉表示,第一個是詹婦死亡時間的疑義,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盧正於1997年12月18日18時許殺害詹姓死者,於18日20時棄屍。警方是在19日16時發現屍體,當時鑑識組採證時,屍體雖無體溫但未達僵硬程度,因此監委找來蕭旭峰教授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認為棄屍時間應係12月19日12時~16時之間,而且為了辦擄人勒索案,警方監控已經在12月19日監控盧正,他被被專案小組監控,有不在場證明。
第二個爭點是兇器,王美玉說,原判決認定鞋帶為凶器,但經宜蘭縣警局鑑識科股長藍錦龍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型態實驗,與詹姓被害人頸部勒痕形態鑑識結果,認極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之可能性;又盧正供稱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經藍錦龍股長模擬重建實驗結果,膠帶斷口應呈扭曲情狀且沾有織物纖維,惟檢視卷內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
王美玉說明盧正案的新爭議點。(王侑聖攝)王美玉表示,盧正曾受到31小時密集訊問,且自白「受警方污染可能性高」,加上盧正提供的資訊多為警方暗示、誘導,他也承認「有使用媒體報導資訊編故事」,盧正在1998年1月16日到台南市警局接受調查到18日間3度自白遭收押,收押期間他2度自白,直到3月5日檢方偵訊時改口翻供未涉案。
王美玉說,這也是最後一個爭點為,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惟經台大心理學副教授趙儀珊鑑定分析完整偵訊筆錄與逐字稿,及盧正致家屬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高涌誠說,約詢第一任製作筆錄的偵查佐,他坦言第一時間警方排除盧正涉案,但為何又在1月16日找盧正約談,該偵查佐坦言:「因為一個月案情膠著,因此才奉命又把盧正找去。」才有後來31小時訊問後的自白筆錄,這樣的行為已經違法,當時監察院已經糾正過了。
高涌誠指出,他調閱盧正執行死刑前的卷宗,發現他槍決前情況「慘不忍睹」。死刑犯移監執行死刑前,檢察官都會開庭簡單訊問,根據當時筆錄記載,檢察官訊問盧正有無收到「確定判決」?盧正不答,檢察官接著問:「現在要執行死刑你有何話要說?」盧正才回應:「我是冤枉的,我有書狀待提出。」檢察官問他:「你有最後遺言嗎?」盧答:「沒有」。因為這份筆錄最後需要受訊問人的拇指蓋印,但筆錄上卻寫到「受訊問人拒簽,並欲咬舌自盡,無法按指紋。」但最後加註文字提到「麻醉後再蓋指紋。」
高涌誠指出,他調閱盧正執行死刑前的卷宗,發現他槍決前情況「慘不忍睹」。(王侑聖攝)「這點非常奇怪,因為書記官最後在筆錄上,又把『麻醉』二字畫掉,改成侍期後再蓋指紋。」高涌誠說,直到執行死刑前盧正都在喊冤,還咬舌自盡不願蓋指紋,不認筆錄,他認為這份筆錄的指紋應該是麻醉盧正後加工蓋上去的。
高涌誠說,不只是法理情的情,他提出疑點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死刑應經過司法最高行政機關「令准」,但現在法務部仍以「函」復高等法院,且沒有法務部機關印信,和《刑事訴訟法》法律文字不符合,「死刑應該要令准,但現行都用『函』送,原本應該法務部長承擔的責任歸屬不見了,嚴格來說這是草菅人命!」高說,因此6月已經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有鑑於憲法法庭刻正審理死刑制度是否違憲案,將本案調查發現,一併函請憲法法庭參酌。
至於是否監察院將提出糾正法務部關於死刑函示?高涌誠說,因為憲法法庭廢死釋憲判決在即,他們必須在8月委員會先提出調查報告,尚未得到法務部報告,但他們提出的證據確實,後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