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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夫妻財產制如何約定,才能保護婚後權益?

銳傳媒/特別報導 2024.08.16 06:52

 

文/沈曉玫(律師)

案例

夫妻財產制要怎麼約定,才能保護婚後權益?

解析

一、夫妻結婚後,依《民法》親屬編規定,可選擇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決定結婚前、結婚後的財產歸屬於誰、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等問題。如果是選擇法定財產制,則不必訂契約,也不必聲請登記。如果採用約定財產制,就要訂契約,再向法院聲請登記後,才可對抗第三人。

二、關於「法定財產制」,財產種類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所謂婚前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前各自取得的財產,而婚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如果夫或妻的財產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時,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而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解消時,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適用(註1)。

三、關於約定財產制的「共同財產制」,財產種類分為共有財產及特有財產,所謂特有財產: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個人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而共同財產就是特有財產以外的夫妻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註2)。

四、關於約定財產制的「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財產分別,不論婚前、婚後的財產,都分別各自所有;而自己的債務也是自己清償,如果夫或妻以自己的財產幫他方清償債務時,是可以請他方償還(註3)。

五、由上述三種夫妻財產制可以看出,雖然分別財產制在婚姻解消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是分別財產制的優點是雙方各自擁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各自使用、收益,債務也各自負擔,不會牽連對方,不怕配偶的債務會拖累自己,而且如果兩人婚姻關係結束後,也不會有財產糾葛,可以節省很多困擾。

六、以下就如何向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簡述如下:
(一)分別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先要有一份契約書,再至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這樣日後才可以對抗第三人。
(二)管轄法院是向夫妻任一方戶籍地法院聲請即可,聲請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註4)。
(三)向法院聲請時,先要準備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另外要準備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夫妻國民身分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印鑑章及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註5)。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永然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召集人)

註1:《民法》第1030條之1。
註2:《民法》第1031條、第1031條之1。
註3:《民法》第1044條。
註4:《非訟事件法》第101條。
註5:《非訟事件法》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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