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大量現金進賭場「問路」遭逮裁罰 婦人聲明異議法官判決神逆轉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雲林一名婦人阿春(化名)今年1月間因為在賭場出入被警方認定賭博,身上攜帶的3萬5200元現金也遭警方沒入,還因此挨罰6000元,但阿春堅稱當天她是進去賭場問路,順便休息一下,沒有參與賭博,那筆錢則是買蘿蔔的訂金,不滿遭冤枉,因此向法院聲明異議,雲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前往賭場不一定只有賭博目的,警方的證據無法證明阿春有賭博行為,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阿春表示她今年1月間進入雲林某賭場要「問路」,然後順便在賭場坐著休息喝茶,並未參與賭博,也沒有靠近賭桌,沒想到此時警方上門查緝,警員要求她交出口袋內的現金3萬5200元,還說做完筆錄就會歸還,她便同意交出,但這筆錢是她買蘿蔔的訂金,並非賭資,結果警察不但沒入這筆訂金,還因為賭博罪遭裁罰6000元,她認為遭到警察冤枉,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警方對此解釋,查緝現場人數眾多、情況混亂,賭客四處逃竄、跳窗逃離現場,或是忙著藏匿賭資,賭場監視器都是對外拍攝,況且眾多賭客彼此也不認識,查扣的帳冊中也沒有記載賭客名單,確實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阿春有在現場參與賭博。
但警方強調,阿春聲稱那筆錢是買蘿蔔的訂金,也沒有相關佐證資料,她攜帶大量現金,又長時間滯留賭場,辯稱沒有參與賭博,顯然不合理。
不過雲林地院法官卻力挺阿春,認為警方查緝時並未實際看見阿春賭博,不能單憑她身上攜帶大量現金,就認定她有賭博行為,況且前往賭場也不一定只有賭博目的。
法官說,該賭場確實設有讓人休息、泡茶的場所,休息區也與賭桌相隔一段距離,檢警缺乏積極事證足以佐證阿春有觸法行為,所以裁定撤銷原處分,阿春免罰,全案也不可抗告。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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