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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暴力報導指引「3情形可揭露」 別用公關妹、傳播妹美化性剝削

引新聞/林曼 2024.08.13 10:06

(記者林曼/綜合報導)日前爆出台北市幼兒園狼師案,但因受限《兒少法》,媒體報導相關報導的尺度也有所限制,引發議論。衛福部昨(12日)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 」,明定3情形可以適時揭露,同時禁止使用「美化」詞彙,如傳播妹、公關妹。

圖/衛福部昨(12日)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 」。(引新聞資料照)

指引提到,禁止揭露被害人的身分資訊、行為人的身分資訊,後者包括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以及具有因揭露行為人資訊而得以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關係者,另外,足資識別被害人或行為人身分之資訊,如姓名、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工作地點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之資料等,都禁止揭露。

為防止兒少及性暴力事件隱匿,致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有3情形可適度報導或揭露。指引指出,第一,成年之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違法服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之人、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為主要對象之教育、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機關(構),其現在服務單位,但仍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第二,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之事件內容。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且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第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之事件內容。

示意圖/3情形可以適時揭露。(擷取自PIXABAY

指引也強調,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新聞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另外,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例如傳播妹、公關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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