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威佑(社團法人台灣教師聯盟副理事長)
臺灣目前教育體系當中,代理教師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少子化和教育政策調整的背景下。然而這些代理教師的職業權益與專任教師相比,卻常常受到忽視。這種情況尤其不公平,因為大多數代理教師不僅已經完成了嚴格的教育學程,還通過了教師檢定,並取得了正式的教師證。這意味著他們在專業能力和資格上已經達到了正式教師的標準,但在待遇和職業發展上卻未能得到應有的保障。
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的主要差異並不在於專業能力,而在於他們的聘用方式。具教師證的代理教師已經完成了教育學程的所有要求,包括教育理論、教學實習等關鍵培訓,並且通過了國家級的教師檢定,這些過程證明瞭他們在教學領域的專業能力和知識基礎。因此,這些代理教師在教室中的表現和專任教師無異,承擔著同樣的教學任務,並對學生的學習成效負有同等的責任。
然而由於現行教育政策的缺失,這些具教師證的代理教師在轉任正式教師時,往往面臨不公平的待遇。各地的教育局因財政狀況或地方需求的差異,對代理教師的職前經驗和年資採計方式不一,這導致他們在薪資、福利和職業發展上與專任教師存在顯著的差距。這種差別待遇,不僅損害了代理教師的職業滿意度與教學動力,也削弱了教育體系的整體效能與公平性。
應對憲法法庭的釋憲結果,教育部應立即制定全國統一的代理教師待遇標準,這不僅是保障代理教師權益的必要措施,更是對教育品質的承諾。這樣可以減少地方政府因財政困境或人力資源配置問題而對代理教師權益造成的不公平對待,進一步促進教師隊伍的穩定性與教學品質的提升,並將具教師證代理教師的職前經驗和服務年資納入計算範疇,並規範各地政府的執行方式。這些標準應該包括對代理教師的薪資、福利、轉任機制的明確規範,以確保代理教師在全國範圍內享有與專任教師相同的待遇和職業發展機會。這樣做不僅是對代理教師專業努力的尊重,也能夠促進教育體系的公平與穩定。
此外立法院應針對《教師法》進行修訂,將具教師證代理教師的任用條件、轉任程序及職前經驗認定納入法規。透過法律的保障,可以確保這些代理教師的職業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避免因地方政策差異而導致的不公平對待。修訂後的《教師法》應該涵蓋具教師證代理教師的服務年資認定、轉任程式的透明化,以及對待遇的統一規範,從而提升他們的職業穩定性與工作滿意度。
代理教師待遇的問題不僅是個人權益的保障,更是關乎整體教育體系運作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具教師證代理教師的權益保障,應該是教育政策中的重中之重,因為這不僅是對他們專業能力的認可,也有助於維護教育體系的公平性和教學品質。
期待教育部與立法院攜手合作,推動相關政策和法規的制定與修訂,確保具教師證代理教師在全國範圍內享有平等的待遇和職業發展機會,進而提升台灣教育的競爭力和永續發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