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針對此次修法中備受爭議的國會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民眾關切是否可能影響隱私權的保護?大法官朱富美舉出實例質疑,國會是否可以「護國神山」台積電調閱營業秘密資料?民眾受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權是否也將受到影響?
國會調查權也引發立院職權為何的爭議。大法官黃昭元指出,立法院不能夠為調查而調查,必須思考的根本問題是,「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在《憲法》上的目的性權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彈劾?或是追究公務員責任?這是一個核心的爭議,也是他個人的「困惑所在」。
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進行辯論,相對於所涉機關及朝野政黨聚焦合憲性等核心制度爭議,一般民眾更關心立法院自行修法擴張調查權,是否可能侵害民眾個人隱私,以及國防、企業等機密資訊。
針對國會調查權的疑慮,大法官朱富美在辯論中直指,國會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涉及民眾隱私權的保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48條規定甚為單薄,且幾乎沒有程序規定;條文對於民眾拒絕、拖延訂有處罰,然而在拒絕權方面,除立職法第50條之1訂有涉及隱私權可以拒絕的內容,卻增加與公共事務有關的其他要件。
朱富美舉例,若立法院要向「護國神山」台積電調取資料,台積電可以拒絕嗎?若台積電以涉及營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是否受到裁罰?
她進一步以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山莊暴動案為例,當時美國國會為行使調查權,廣泛調取事發當時國會山莊附近的通訊資料,對象包括抗議民眾,及國會工作人員,引發極大爭議。
朱富美進一步以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山莊暴動案為例,指稱美國國會為行使調查權,調取當時國會山莊附近通訊資料,對象包括抗議民眾等引發極大爭議。(陳愷巨攝)
朱富美指出,依照我國《通訊監察法》、《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上述資料即使不包括通訊內容,仍屬祕密通訊自由範疇;立法院向電信、郵政事業、網際網路公司等,調取通訊、通訊者資料,是否認為立職法有法院核發令狀的地位,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朱富美的質疑,遭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形容為「極端」,而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也表示已顧及衡平原則,且事後有行政救濟途徑。
然而行政院訴訟代理人陳信安點出,立職法第50之1條第5項規定,限於「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民眾和企業援引此法拒絕提供資料,但是否涉及公共事務又由立法院認定,顯然徒增民眾及企業風險。
大法官詹森林也提出質疑,無論拒絕證言、委任律師都要由立法院會議主席同意,然而會議主席通常都是多數黨所選出,要如何期待他能公正裁量?會不會就是讓會議主席「法官化」?大法官尤伯祥也指出,國會職權法案讓會議主席有直接裁罰的權力,這是否也是讓會議主席「法官化」?
大法官黃昭元則進一步表示,立法院不能夠為調查而調查,調查若是為了追究刑事責任,應屬檢察機關工作;若是為追究公務人員的責任,依《憲法》規定僅監察院有此職權。
黃昭元直言,「這裡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在《憲法》上所謂的『目的性的權力』?」立法院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追究彈劾?還是公務員責任?他認為這是一個核心的爭議,也是他的「困惑所在」。(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