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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釋憲案】6法庭之友一面倒主張違憲 司改會痛斥民主向下沉淪

上報/沈粲家 2024.08.05 19:56

眾所矚目的國會改革釋憲案言詞辯論庭,朝野政黨與大法官間的激烈論辯明早(6日)開戰!此次憲法法庭找來的6名法庭之友,無一例外均交出國會改革修法案違憲意見書,司法改革基金會更痛批在野藍白陣營「濫用再修正動議」,立法過程未能經過正當審議程序,讓國會自律理念形同虛設,朝野政黨在選舉中奪取多數席次後壓制對方,使國會民主不斷向下沉淪,有立即檢討、改善的必要。

6法庭之友認修法案違憲 北律公會:立委不能直接對總統行彈劾權

此次國會改革釋憲案,聲請人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共請了12名訴訟代理人,對抗相對人立法院藍白黨團的3名訴訟代理人,藍委吳宗憲、翁曉玲及白委黃國昌也將親自出席。細看憲法法庭公布的6名法庭之友意見書內容,包含律師陳韋樵、台北律師公會、台灣青年法律人協會、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及司法改革基金會,均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法案違憲,僅中研院法律學研究員林建志列舉美國、英國及法國憲政體制為例,沒有正面回答國會改革修法案違憲與否。

國會改革釋憲案,相對人立法院藍白黨團的3名訴訟代理人,藍委吳宗憲、翁曉玲及白委黃國昌也將親自出席。(陳愷巨攝)

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的意見書寫道,從總統國情報告修法為定期邀請、即時詢答來看,總統並不需要對國會負責,也並非國會提出不信任案的對象,立法委員不能直接對總統行使彈劾權,因此,立法院強制要求總統赴國會進行國情報告之法律,違反責任政治及憲法精神,應屬於違憲。

台北律師公會提出意見書寫道,立法院強制要求總統赴國會進行國情報告的法律,違反責任政治及憲法精神,應屬違憲。(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台北律師公會續指,在野陣營修法規定,各政府部門被提名人或政府官員受質詢時,若構成「匿、飾、增、減」或「答復不實」的情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鍰或罰金,但該如何判斷被提名人或官員有上述答復不實或隱匿資料的狀況?相關修法案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意見書也強調,若立法院不滿意被提名人或官員的答復,可以做出不同意之決議,要求被提名人或官員補足書面回復,這才是立法權的憲法層面運用。

司改會:在野陣營濫用再修正動議 讓國會自律理念形同虛設

針對調查權及聽證權部分,台北律師公會分析,國會調查權屬於「行使立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當國會對「機關」行使調查權時,因涉及立法院與其他憲政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此時應考量機關間的憲政權力互動關係,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若國會對「人民」行使調查權,則涉及基本權利的干預,必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從此次修法案中可以看到,在野陣營濫用再修正動議,讓國會自律理念形同虛設!」司法改革基金會意見書中批道,司法權向來以「司法自制」為一大準則,但往往司法自制的結果就是自我設限,拒絕指明國會應遵循的正當立法程序標準,任由朝野政黨在選舉中奪取多數席次後壓制對方,「如此冤冤相報,我國國會民主必會不斷螺旋向下沉淪,應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司改金會意見書中批道,朝野政黨在選舉中奪取多數席次後壓制對方,使國會民主不斷向下沉淪,有立即檢討、改善必要性。(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釋字第461號國會質詢權行使 對象限「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司改會意見書中指出,涉及質詢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及《刑法》第141條修法規定,應為牴觸憲法的違憲條文。釋字第461號解釋說明,國會質詢權行使對象限於「行政院院長及下屬各部會首長」,若立委對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外的人行使質詢權,無論是政府官員或私人,都有逾越職權範疇、牴觸憲法規定的違憲疑慮。

司改會意見書中指出,涉及質詢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上圖),及《刑法》第141條修法(下圖)規定,應為牴觸憲法的違憲條文。(取自立法院官網)

司改會強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8項修法條文,甚至擁有將被質詢人移送懲戒的權力,性質上與專屬於監察院的彈劾權相同,侵犯監察院核心權力領域,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至於「官員不得反質詢」相關法律,在野陣營修法後卻並未載明反質詢定義及範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造成行政及立法間的權力關係失衡,有違憲的瑕疵。(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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