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貪助理費,遭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且停職停薪,民眾黨立委張啓楷直呼,高虹安被停職已違憲;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29日)受訪表示,都是按照《憲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做最後處置。
針對高虹安涉貪,內政部宣布,停止高虹安的新竹市長職務,民眾黨立委張啓楷批評,高虹安沒有在新竹市長任內涉嫌貪汙,若要停職,也應停止立委職務,「怎麼會是停市長職?」內政部已經明顯違憲,並建議高虹安,應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處分。
對此,劉世芳今天出席防災士培訓開訓典禮時回應,不論是《憲法》第15條或第23條,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且第23條有明確規範,若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時,應照第23條憲法比例原則,予以規範;內政部也補充,此次的停職處分未牴觸《憲法》的比例原則,和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也無違背。
劉世芳解釋,內政部是引用《地方制度法》給予停職,考量高虹安判決尚未確定,但已影響人民信任,若繼續職務,恐對政務推動有不良影響;停薪則是引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提的解釋,而此次高虹安的停薪規定,都是按《憲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共3個層次,所做出的最後處置。
內政部也解釋,考量高虹安並未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因此,決定在高虹安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至於高虹安曾稱,要把一半的薪水,拿來做新竹的急難救助,劉世芳則直言,高虹安的半薪大約不到10萬元,若要捐作公益,其實很多公益團體都能做到,且把薪水捐出來,並不符合「俸給條例」中「維持基本生活」的要件。
被問及之後預算會期,恐被民眾黨立委找麻煩,劉世芳認為,尊重每個立委對行政部門的監督,但對於高虹安的停職停薪,是司法系統判決,她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都是按照《憲法》、行政命令上的規範處置。(責任編輯:蔡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