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1895年底,威廉‧康拉德‧侖琴(Wilhelm Conrad Roentgen)發現X光,1896年初,德國牙醫師奧托‧沃克霍夫(Otto Walkhoff)首次運用X光拍攝他自己的牙齒X光片,牙醫學與醫學同步,全世界廣泛的使用X光的技術,應用在牙醫學與醫學診斷。X光放射線設備成為最有利的診斷工具。此外,現在的德國西門子公司於1905年製造第一台用於牙科和顎骨疾病診斷的X光放射線機。臺灣總督府臺北醫院(臺大醫院的前身)於1913年在《臺灣醫學會會刊》上發表〈X射線在牙科疾病診斷中的價值(附寫真集)〉一文,這可能是臺灣最早的牙科X光影像應用於牙科疾病診斷的學術發表,也表示臺灣牙醫界至少在1910年代,在臨床上開始使用牙科X光機。這意味著臺灣牙科放射學的發展早在日治時期(1895-1945)就開始了,其發展幾乎與世界同步。
由於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間對於原子能和平用途產生深刻的反省。戰後的臺灣政府也順應此潮流,在中央政府內成立「原子能委員會」(Atomic Energy Council, AEC),執掌原子能和平運用所涉及原子能科技發展及安全管理工作,而牙科的醫用游離輻射的安全管理工作也包含其中。因而發展出特殊的牙醫師放射線診斷設備操作執照制度。本文運用文件分析研究法來探究此特殊制度的內涵及其發展的歷史脈絡。
本文盡可能收集了原子能安全管理的相關規範及臨床醫師醫學放射線設備操作執照規定的相關文獻,篩選重要事件,描繪此特殊的牙醫師放射線診斷設備操作執照制度的樣貌及挖掘其發展歷史。戰後的臺灣政府依聯合國「國際合作發展原子能和平用途」的精神,於1955年在行政院成立原子能委員會,開啟臺灣原子能管理的新頁。並且在1968年制定「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Law),為輻射防護的法源。明定原子能委員會為依法設置之中央部會,執掌原子能和平運用所涉及原子能科技發展及安全管理工作,而醫用游離輻射的安全管理工作也包含其中。而後在1970年核定發布「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為最早版本關於輻射防護的明文規範。
1973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衛生署,依照原子能法第24及第26條關於游離輻射防護管制及申請執照等有關規定,會同制定公布「醫用放射線管理辦法」(Regulations for Medical Ionizing Radiation),為最早關於醫用輻射防護管制的明文規範。關於臨床醫師醫學放射線設備的操作行為,正式進入政府管理的年代,辦法中明文規定,醫師、牙醫師從事放射線醫療工作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應經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領得操作執照後方得為之。
1976年行政院訂定發布「原子能法施行細則」(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Atomic Energy Law),規定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分為三種:(一)放射線診斷設備操作執照、(二)放射線治療設備操作執照、(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操作執照。並按醫師、牙醫師及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技術士分別發給;無操作執照者不得操作。但於醫院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在領有操作執照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免申領操作執照。醫師、牙醫師申請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應檢送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結業證書及申請書送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核發操作執照。並且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辦理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
從1973年到2002年,以上執照管理模式持續將近30年。只有在1995年具體規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暨行政院衛生署聯合主辦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講習班實施要點」,並要求23小時訓練課程。以及明訂申請醫用可發生游離輻射操作執照作業要點。到了2002年「游離輻射防護法」(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 Act)制定公布,成為輻射防護的新法源。一系列相關子法在同一年公布。新輻射防護管理法規體系簡化了關於醫用放射設備操作行為的規範,除了醫用設備須由符合資格的醫療人員操作外,關於醫用及非醫用的輻射防護管理均一致。相關辦法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當然也包含牙醫師),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36小時輻射防護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而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18小時輻射防護訓練代替輻射安全證書。由於牙科X光機(即便是cone beam computed tomography, CBCT)的nominal voltage低於150 kV,牙醫師只需要完成主管機關指定之18小時輻射防護訓,即具有牙科X光機的操作資格。最後,因政府組織調整,原子能委員會於2023年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 NSC),而以上執照管理模式並未改變。
[caption id="attachment_72653" align="alignnone" width="554"] 圖一: 2024年臺灣大學牙醫校友總會主辦「第八屆18小時游離輻射操作人員訓練證書班」海報。[/caption]在臺灣,目前政府對於牙醫師操作牙科X光機行為的管理採取低度介入的模式。當一位牙醫師完成政府所認可的18小時輻射防護訓練後,便取得終身合法操作牙科X光機的資格(圖一)。幾乎每一位牙醫學生在畢業前後都會完成18小時輻射防護訓練,以便利其執業後,即刻有牙科X光機的操作資格。雖然輻射防護管理法規體系規範輻射工作者必須每年接受3小時的輻射防護繼續教育課程,然而這個規定目前並沒有適用在牙醫師。但除了輻射防護訓練,對牙醫師而言,牙科放射還包含了牙科放射技術及牙科放射病理學的專業訓練。在牙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中,相關授課單位考慮提供牙科放射課程仍不失為可行的方向。
本文的意義在於概述臺灣特殊的牙醫師放射線診斷設備操作執照制度及其發展歷史,牙科放射學是一門跨領域的學科,涵蓋游離輻射防護、醫學放射技術學及口腔病理學。因此,在牙醫教育中加強牙科放射學的訓練具有重要性。隨著牙科放射影像技術的提升及大量使用於牙科治療程序,尤其是CBCT的普遍使用,牙醫學生或牙醫師對於游離輻射防護的學習,不宜把思維只侷限在放射設備操作資格的取得。相反地,更應該思考未來在牙醫終身學習的路上,為自己增加牙科放射學相關知識(包含輻射防護、牙科放射技術及牙科放射病理學)的可能性。
(本文為臺大18小時游離輻射課程手冊之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