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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前男友跟蹤騷擾拿掃帚反擊 法官判決「2人都有罪」

匯流新聞網/王 昭濱 2024.07.19 06:50

不滿前男友跟蹤騷擾拿掃帚反擊 法官判決「2人都有罪」 24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台中市一名男子阿東(化名)經常跟蹤、騷擾前女友小春(化名),結果去年5月間彼此發生爭執,小春手持掃帚抵抗,阿東則徒手回擊,致使雙方都受傷。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2人是互毆,於是依跟蹤騷擾罪、傷害罪判處阿東拘役90日,小春則被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皆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5月間,阿東3度騎車尾隨前女友小春下班,數日後2人在一處工地發生口角爭執,小春不滿遭騷擾,手持掃帚攻擊阿東,阿東則是徒手揮拳反制,造成小春嘴部瘀傷,阿東的左肩、左手肘及右手腕均挫傷。

法院審理時,阿東坦承,確實未經同意騎車跟著小春,期間他曾提議雙方好好溝通未果,而根據2人的對話紀錄,小春已經多次明確拒絕阿東邀約,法官認為,阿東連續多日騎車尾隨小春,確實屬於跟蹤騷擾行為。

至於肢體衝突的部分,阿東表示,因為當時小春拿掃帚要打他,他用手阻擋時才會不小心打到小春,強調自己是正當防衛;小春則表示遭阿東毆打頭部、打巴掌,拿掃帚是為了抵擋,沒有主動攻擊。

法官審理後認為,2人行為屬於互毆,縱使是一方先出手,另一方還擊,客觀上若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侵害為必要排除的反擊行為,即存在傷害犯意,自然無法主張防衛權。

此外,法官指出,阿東的傷勢明顯比較嚴重,如果小春只是把掃帚當成防禦工具,應當不至於造成阿東肢體多處受傷,因而認定當時小春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

最終,法官依跟蹤騷擾罪、傷害罪,分別判處阿東拘役55日、40日,合併應執行拘役90日,得易科罰金9萬元,小春則被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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