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市場派、台商鄭文逸從2016年到2017年間與同夥股市炒手鄒興華、金主林振興、秘書張湘羚等人,引進中資炒作大同股票,狂賺31億逾元。一審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皆依證交法仍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12億5717萬餘元。高院維持二審見解,駁回鄭文逸等人上訴定讞。台北地檢於今天(19日)指揮調查局拘捕鄭文逸、林振興到案並發監執行。
判決指出,鄭文逸2016年認為擁有上千億元土地資產的大同公司,股價被市場嚴重低估,且大同董事會將於2017年5月11日改選,他察覺有利可圖,趁勢炒股獲利,更找中國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負責人任國龍金援。
鄭文逸等人利用56個證券帳戶,運用相對成交手法拉抬大同股價,從9月的每股5.48元,一路攀升到同年12月底的9.54元,鄭文逸再聯繫任國龍以港資進場買進拉抬漲幅,至2017年2月10日炒至每股20.65元。
大同董事會改選前的股票停止過戶日為2017年3月13日,因此鄭文逸聲稱將爭取大同經營權,趁機逢高賣出大同股票,集團來回共賺31億2385萬餘元。北檢起訴鄭、鄒、林、張莒華、張女5人,通緝任國龍。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鄭文逸違反《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因此重判有期徒刑13年6月,林振興判刑9年10月、鄒興華判刑4年6月。
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鄭文逸等人有罪,其中鄭文逸一人犯罪所得就高達12億5717萬餘元,因此仍將鄭文逸重判有期徒刑13年6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另外,林振興二審仍為9年10月、鄒興華4年8月,張莒華判無罪。檢方也將在近期通知鄒等其他被告到案執行。(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