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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玄》離婚後配偶的經濟安全保障才更該是重點!畫錯重點的民法親屬編修法(奔騰思潮)

聚傳媒/ 2024.07.19 11:00

王如玄》離婚後配偶的經濟安全保障才更該是重點!畫錯重點的民法親屬編修法(奔騰思潮)

王如玄》離婚後配偶的經濟安全保障才更該是重點!畫錯重點的民法親屬編修法(奔騰思潮)

照片取自法務部官方網站

    【聚傳媒奔騰思潮專欄】民法親屬編修正,可謂是一部女性家庭權益奮鬥史,也是臺灣婦女運動發展史。回顧過往民法親屬編的修法,歷經民間團體數百次的研討會議、無數次的街頭行動、遊說、公聽會,才得以將過去傳統觀念、男尊女卑的價值予以顛覆向前修法。但是很可惜的,法務部在520新內閣上任前倉促推出的民法親屬編修法草案,令人非常失望。

    法務部修法看似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效力規範,但欠缺更完善的制度設計,反而讓人認為修法只是虛應故事,對於保障離婚後的經濟弱勢一方,依舊是被框架在30年前的思維。這與賴總統的《性別平權友善社會》之政見六:將年金體系中各種職業別年金之期待權或請求權,納入離婚剩餘財產請求分配範圍,以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保障離婚配偶之經濟權利,肯定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對婚姻及家務勞動之貢獻價值」的規定更是遙遠的距離。

    此次修法與其在乎前端的離婚有責與否之事由,離婚後配偶的經濟安全保障才更應該是重點,有了後者才能談前者。民國20年民法親屬編制定施行時,一個女人結了婚,帶著一卡皮箱進入夫家,一旦離婚時也只能帶著那卡皮箱返回娘家,成為娘家的負擔,還要看娘家兄弟是否收留。過了50年,到了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法時,為了肯定家庭主婦對家庭的貢獻,才增訂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讓離婚配偶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得以請求平均分配。而今40年又過去了,這期間臺灣也通過了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也該是時候回過頭來檢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設計及司法實務運作,真的發揮功能改善了離婚婦女的處境了嗎?

     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僅限於離婚起訴當下現存婚後財產始列入夫妻財產分配標的,尚有許多不足。應列入分配範圍的尚應包括將來可以取得的退休金,也應包括其他有財產價值的無形資產,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學位、證照,甚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之無形資產如知識、經驗、人脈等,目前皆未能予以合理估價納入夫妻財產分配中予以考量。而這些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均有一定市場價值,妻本應有權分享。更遑論妻因婚姻家庭分工造成的個人生涯損失。

    舉例而言,夫妻二人大學畢業結婚,夫專心考試而考取律師高考,之後執業賺錢,妻一直從事家務工作為夫之後盾,離婚時依照現行規定僅能計算分配夫妻現存之有形財產,離婚後夫可繼續執業賺錢,而妻只能守著那一筆分配到的錢過日子,縱使已屆中高齡的妻出外找得到工作,其工作收入恐亦有限,制度設計也應將以上妻付出的機會成本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比例考量之中,並非僅是如法務部修正草案中,將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規定為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之消極補償而已。

    除了制度的設計,司法實務上,夫妻財產分配最大的問題是看得到還不一定吃得到。面臨離婚時,妻往往不知道夫財產在哪?更常見夫早已脫產等。法務部修法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問題是違反法律效果如何?有刑責嗎?民事效果又如何?可以拉長請求時效,將來發現財產時再來二次請求嗎?又實務上常見對方在財產計算基準點前脫產,妻要求法院查調自夫外遇後幾年之資產狀況,法官往往認為乃摸索證據不予允准,妻又能如何主張權益?甚且,縱使妻能證明夫婚後財產減少,法院還進一步要求妻必須舉證對方減少婚後財產目的是為脫產,才能將之計入婚後財產而讓妻得以分配,試問妻能如何舉證夫內心意圖?是否應該設計舉證責任轉換制度。又夫妻財產分配標的對一般民眾而言價值最高的是不動產,但如何公平分配一直是一個令當事人憤憤不公的事情,例如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付貸款,或反過來婚後買的房子,但用婚前款項付貸款,房子漲價部分在夫妻間應如何分配較為公平?

    法律制定時因為技術性問題喪失了公平正義,孰輕孰重不言可喻。而實務運作時,完全不食人間煙火的司法體系,更無法貫徹法律規定之精神意旨。法律應是伸張正義的最後手段,失去公平正義的法律規定,只能是法匠工具而已。

     政府更一再宣示臺灣的性別平等表現排名亞洲第一,然而根據MSCI的2023年度《女性董事比例進度報告》顯示,臺灣(14.1%)在MSCI亞太指數中的女性董事比例排名落後中國(15.7%),僅勝過印尼(12%)。再根據財政資訊中心統計數字,111年國人遺產登記拋棄繼承人數共計8萬8,250人,其中男性3萬9,776人(占45.1%),女性4萬8,474人(占54.9%),顯示拋棄繼承者以女性居多數;反過來111年贈與稅受贈人數共27萬15人,其中男性15萬9,954人,占59.2%,女性11萬61人,占40.8%,顯示受贈大宗財物者以男性居多數。

    再看,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女性勞參率至100年才破50%,直至112年也才51.82%,進入勞動市場兩性平均時薪差距女性少於男性14.7%。對女性而言,在家內夫妻財產分配、繼承、贈與未受公平對待,在家外勞動市場又受就業歧視之苦,女性經濟獨立自主仍有許多努力空間,至今尚未被公平對待,侈談離婚自由,當真是看不見基層婦女生活之困境!

    不論是修法內容,或莫衷一是的夫妻財產、贍養費之計算,接手的新內閣、新民意都必須有重新大幅度討論及擬定如何計算方式,否則只是敷衍修法而已,無法真正保護弱勢,更遑論實踐性別平等。

 

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專欄文章,不代表J-Media 聚傳媒立場。

照片取自法務部官方網站

    【聚傳媒奔騰思潮專欄】民法親屬編修正,可謂是一部女性家庭權益奮鬥史,也是臺灣婦女運動發展史。回顧過往民法親屬編的修法,歷經民間團體數百次的研討會議、無數次的街頭行動、遊說、公聽會,才得以將過去傳統觀念、男尊女卑的價值予以顛覆向前修法。但是很可惜的,法務部在520新內閣上任前倉促推出的民法親屬編修法草案,令人非常失望。

    法務部修法看似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效力規範,但欠缺更完善的制度設計,反而讓人認為修法只是虛應故事,對於保障離婚後的經濟弱勢一方,依舊是被框架在30年前的思維。這與賴總統的《性別平權友善社會》之政見六:將年金體系中各種職業別年金之期待權或請求權,納入離婚剩餘財產請求分配範圍,以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保障離婚配偶之經濟權利,肯定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對婚姻及家務勞動之貢獻價值」的規定更是遙遠的距離。

    此次修法與其在乎前端的離婚有責與否之事由,離婚後配偶的經濟安全保障才更應該是重點,有了後者才能談前者。民國20年民法親屬編制定施行時,一個女人結了婚,帶著一卡皮箱進入夫家,一旦離婚時也只能帶著那卡皮箱返回娘家,成為娘家的負擔,還要看娘家兄弟是否收留。過了50年,到了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法時,為了肯定家庭主婦對家庭的貢獻,才增訂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讓離婚配偶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得以請求平均分配。而今40年又過去了,這期間臺灣也通過了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也該是時候回過頭來檢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設計及司法實務運作,真的發揮功能改善了離婚婦女的處境了嗎?

     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僅限於離婚起訴當下現存婚後財產始列入夫妻財產分配標的,尚有許多不足。應列入分配範圍的尚應包括將來可以取得的退休金,也應包括其他有財產價值的無形資產,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學位、證照,甚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之無形資產如知識、經驗、人脈等,目前皆未能予以合理估價納入夫妻財產分配中予以考量。而這些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均有一定市場價值,妻本應有權分享。更遑論妻因婚姻家庭分工造成的個人生涯損失。

    舉例而言,夫妻二人大學畢業結婚,夫專心考試而考取律師高考,之後執業賺錢,妻一直從事家務工作為夫之後盾,離婚時依照現行規定僅能計算分配夫妻現存之有形財產,離婚後夫可繼續執業賺錢,而妻只能守著那一筆分配到的錢過日子,縱使已屆中高齡的妻出外找得到工作,其工作收入恐亦有限,制度設計也應將以上妻付出的機會成本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比例考量之中,並非僅是如法務部修正草案中,將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規定為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之消極補償而已。

    除了制度的設計,司法實務上,夫妻財產分配最大的問題是看得到還不一定吃得到。面臨離婚時,妻往往不知道夫財產在哪?更常見夫早已脫產等。法務部修法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問題是違反法律效果如何?有刑責嗎?民事效果又如何?可以拉長請求時效,將來發現財產時再來二次請求嗎?又實務上常見對方在財產計算基準點前脫產,妻要求法院查調自夫外遇後幾年之資產狀況,法官往往認為乃摸索證據不予允准,妻又能如何主張權益?甚且,縱使妻能證明夫婚後財產減少,法院還進一步要求妻必須舉證對方減少婚後財產目的是為脫產,才能將之計入婚後財產而讓妻得以分配,試問妻能如何舉證夫內心意圖?是否應該設計舉證責任轉換制度。又夫妻財產分配標的對一般民眾而言價值最高的是不動產,但如何公平分配一直是一個令當事人憤憤不公的事情,例如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付貸款,或反過來婚後買的房子,但用婚前款項付貸款,房子漲價部分在夫妻間應如何分配較為公平?

    法律制定時因為技術性問題喪失了公平正義,孰輕孰重不言可喻。而實務運作時,完全不食人間煙火的司法體系,更無法貫徹法律規定之精神意旨。法律應是伸張正義的最後手段,失去公平正義的法律規定,只能是法匠工具而已。

     政府更一再宣示臺灣的性別平等表現排名亞洲第一,然而根據MSCI的2023年度《女性董事比例進度報告》顯示,臺灣(14.1%)在MSCI亞太指數中的女性董事比例排名落後中國(15.7%),僅勝過印尼(12%)。再根據財政資訊中心統計數字,111年國人遺產登記拋棄繼承人數共計8萬8,250人,其中男性3萬9,776人(占45.1%),女性4萬8,474人(占54.9%),顯示拋棄繼承者以女性居多數;反過來111年贈與稅受贈人數共27萬15人,其中男性15萬9,954人,占59.2%,女性11萬61人,占40.8%,顯示受贈大宗財物者以男性居多數。

    再看,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女性勞參率至100年才破50%,直至112年也才51.82%,進入勞動市場兩性平均時薪差距女性少於男性14.7%。對女性而言,在家內夫妻財產分配、繼承、贈與未受公平對待,在家外勞動市場又受就業歧視之苦,女性經濟獨立自主仍有許多努力空間,至今尚未被公平對待,侈談離婚自由,當真是看不見基層婦女生活之困境!

    不論是修法內容,或莫衷一是的夫妻財產、贍養費之計算,接手的新內閣、新民意都必須有重新大幅度討論及擬定如何計算方式,否則只是敷衍修法而已,無法真正保護弱勢,更遑論實踐性別平等。

 

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專欄文章,不代表J-Media 聚傳媒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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