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高齡社會,鼓勵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條文,明定勞工年滿65歲,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15日初審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昨(15)日完成三讀。
前勞動部長許銘春曾在審查會中表示,即使不修法,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僱雙方也可以協商退休年紀,不過,說清楚也是好事,並不反對立委提案。
勞工團體表示,此次修法象徵意義高過實質意義,呼籲應取消勞工強制退休年齡上限。
中高齡就業 增部分工時選擇
另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考量中高齡及高齡者時間運用與生活規畫需求,增列「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就業計畫,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準備,三讀條文也規定,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兩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雇主依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