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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交保高院裁定發回更裁 桃園地院明上午10時重開羈押庭

銳傳媒/編輯中心 2024.07.08 17:09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疑涉犯貪污罪遭桃園地檢署聲押禁見,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當庭抗告,高等法院收到抗告書後分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周一(8日)下午作出裁定,全案撤銷發回桃園地院,更為裁定。據悉,桃園地方法院今晚收到高院裁定及卷證後立即分案,法官閱卷後決定周二(9日)上午10時重開羈押庭,並通知鄭文燦及檢方到庭。

據了解,鄭文燦7月5日被桃園地檢署約談隨後遭聲押禁見,經桃園地院裁定後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檢方提抗告,桃園地院將地檢署抗告書,連同卷證書類送達高等法院,高院今日分案完成。高院今天下午16時許作出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據高院裁定理由指出: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再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未來陳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審之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證、滅證之可能?以上,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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