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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本》21 二親等間不動產買賣移轉應備國稅局「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台灣捷報/新北-邵捷 2024.07.05 11:50

圖。文/邵祥輝  地政士達人

不動產買賣除了舊制所得稅或新制房地合一稅,還必須繳納契稅、增值稅、印花稅,如果是二親等內的買賣,無法提出支付價款證明者還會被追繳一筆贈與稅。

▲二親等間不動產買賣視同贈與。(圖/地政士邵祥輝攝)

政府為了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雖然雙方在私法上有買賣契約,但在稅法上仍被推定是「財產贈與」,所以,應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審核買賣行為確屬事實後,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此,二親等內的不動產買賣一定要有買方出帳和賣方入帳的紀錄供國稅局查核,經國稅局查核無誤後就會發給「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再持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值得一提的是,民眾辦理二親等親屬間不動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且該支付價款不得源自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等情形,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諮詢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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