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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平會處分案例看購屋應注意事項(二十)

理財周刊/ 2024.07.05 01:27

─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預售建案是否未於契約書揭露公共設施所含項目、持分面積或分攤之計算方式等資訊

往昔預售建案大都未於契約書揭露公共設施所含項目、持分面積或分攤之計算方式等資訊,經購屋者檢舉而遭公平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而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懲處罰鍰。本文謹就公平交易委員會歷年各相關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二一八】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建案廣告宣稱「長300米寬25米林蔭大道,比台北敦南更綠,而且歸屬於社區私有」、以圖揭「林蔭大道上應設置中央分隔島」等內容,就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2.有關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刊登○○建案廣告,宣稱「10,000棵大樹」部分,經衡酌此節涉法情狀尚屬輕微,不予處分,惟去函予以警示該公司,嗣後刊載商品廣告應充分說明相關資訊,並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以避免致生違法之疑慮。

【案例二一九】

關於○○○房屋仲介公司被檢舉於廣告上標示之建物面積不實,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案。決議:照案通過,即被檢舉人○○○房屋仲介公司於房屋仲介廣告上,就銷售建物之總面積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案例二二○】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於銷售○○預售屋廣告「1樓平面配置參考圖」將法定停車空間標示為交誼廳設施,並於「2-4樓、5樓、6樓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室內機電空間標示為廚房與餐廳外擴部分,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建設公司於銷售○○預售屋,未於契約書揭露公共設施所含項目、持分面積或分攤之計算方式(詳請參閱照片)等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3.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建設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並分別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部分,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另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部分,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總計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二二一】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於銷售○○預售屋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旅館區之建案,表示可供一般住宅使用,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2.將本案處理結果函送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考。

3.關於○○建設公司興建銷售○○預售屋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等相關法規,請檢附本案處理結果函移○○市政府依職權卓處。

【案例二二二】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於○○建案廣告標示「挑高6.5米多功能店舖」及「NESCAFE」咖啡店、「LACOSTE」服飾店、「BIG JHON」牛仔服飾店等各式商店招牌,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案例二二三】

1.被檢舉人○○開發建設公司與○○開發建設公司等於○○建案廣告宣稱在○○縣○○市乙種工業區銷售豪宅,就其商品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開發建設公司、○○開發建設公司各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2.關於○○開發建設公司與本案廣告行為無涉,惟其涉有違反都市計畫法等違法行為乙節,函請○○縣政府依法予以酌處。

【案例二二四】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於○○預售屋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客廳的一部分,並宣稱有「賞月觀星露天游泳池」、「低溫垃圾處理室」及「彩虹光影泉池」,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案例二二五】

被檢舉人○○○開發建設公司於「○○Villa透天莊園」建案廣告,未載明土地使用分區限制,使人誤認可供一般住宅使用,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案例二二六】

被檢舉人○○開發事業公司於○○建案廣告刊載「國家金獎豪墅」、「○副總統掛保證,品質有保障」,並刊登○副總統頒發建築金獅獎的照片,以及使用其他建案外觀實景照片,對於商品之品質、內容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預售建案是否有宣稱「長300米寬25米林蔭大道,比台北敦南更綠,而且歸屬於社區私有」、以圖揭「林蔭大道上應設置中央分隔島」等不實廣告?

2.房屋仲介公司是否於廣告上標示建物面積不實之內容?

3.預售建案是否於「1樓平面配置參考圖」將法定停車空間標示為交誼廳設施,並於「2-4樓、5樓、6樓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室內機電空間標示為廚房與餐廳外擴部分不實廣告內容?

4.預售建案是否未於契約書揭露公共設施所含項目、持分面積或分攤之計算方式(詳請參閱照片)等資訊?

5.預售建案對於使用分區為旅館區,是否刊登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之不實廣告內容?

6.預售建案是否標示「挑高6.5米多功能店舖」及「NESCAFE」咖啡店、「LACOSTE」服飾店、「BIG JHON」牛仔服飾店等各式商店招牌之不實廣告?

7.預售建案是否宣稱在○○縣○○市乙種工業區銷售豪宅之不實廣告?

8.預售建案是否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客廳的一部分,並宣稱有「賞月觀星露天游泳池」、「低溫垃圾處理室」及「彩虹光影泉池」等之不實廣告內容?

9.預售建案「○○Villa透天莊園」是否未載明土地使用分區限制,使人誤認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之不實廣告?

10.建案廣告是否刊載「國家金獎豪墅」、「○副總統掛保證,品質有保障」,並刊登○副總統頒發建築金獅獎的照片,以及使用其他建案外觀實景照片等之不實廣告內容?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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