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女子王蕙萱平時與丈夫感情不睦,遭丈夫陳姓男子施暴而懷恨在心,王女趁陳男熟睡,持熱水瓶朝他潑熱水,陳男痛醒後與王女扭打,王女持水果刀刺中丈夫腹部,陳男傷重不治。王女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改判王女有期徒刑14年。
判決書指出,王女因不滿丈夫陳男於111年6月12日對其施暴,埋恨在心,111年6月16日5時45分許,先基於傷害之犯意,趁陳男在臥室熟睡之際,持加熱過之熱水壺1個,朝陳男之臉部潑灑大量熱水,致陳男受有身體表面積達20%二級燙傷併橫紋肌溶解症,陳男痛醒,起身欲追打王女,王女轉身逃跑,遭陳男拉住頭髮,而後倒臥在置物箱旁。
王女見置物箱上有水果刀1把,竟提昇原傷害之犯意為殺人之犯意,以左手反握該把水果刀朝陳男胸腹部猛刺擊1刀,刺穿橫隔膜、肝臟及腸繫膜,刺破下腔靜脈,致陳男受有左右側血胸、氣胸(左右肺塌陷)、大量出血,陳男先跑到浴室,而後跑至陽台對外求救,自行將該把水果刀從身體拔出、往大樓中庭丟下;陳男於同日8時許不治死亡。
▲王女於二審審理期間改口否認有殺人犯意,法官認為她沒有真誠悔悟。(圖/記者陳聖璋攝)二審審理期間王女否認殺人罪嫌,辯稱「僅構成傷害致死罪」,然依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書、相驗照片及解剖照片,陳男所受致命之刺切傷,傷口長度為水果刀之刀刃寬度 2倍以上,傷口深度約與水果刀之刀刃等長,王女亦自陳「我的左食手指破皮傷,是當時握刀所造成之傷勢」等語,足認王女以左手持刀反握之下手力道甚重、刺殺犯意堅定。
且王女明知陳男所受傷勢嚴重、極可能致命,始終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甚且於鄰居上樓查看時,回以「沒事,吵架而已」,益證被告具有殺人犯意。
王女主張受被害人長期家暴,因家暴罹患壓力後創傷症候群所致,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經法院調查結果,迄至案發前,王女與陳男於104年交往期間,曾有肢體衝突1次。迨其等婚後、王女甫生產完,雙方曾於109年就屋內擺設意見不合有所爭執,而後則無其他家庭暴力之通報紀錄。迨本案發生後,據王女供稱,被告於111年6月12日疑遭陳男動粗、施暴;因此,尚難認定被告係長期受暴之婦女。
王女雖經成大醫院醫師診斷罹患適應障礙症,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然就診時間為112年5月9日、5月23日、6月6日,距離案發後近1年,王女坦承本件案發前,並無任何就診身心科、精神科之相關醫療紀錄,因此,尚難認王女係遭長期家暴而罹患身心疾病。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撤銷改判更重之刑的理由,係王女雖構成自首,但犯罪手段殘忍,甚有可能是在員警到場後迫於不得已而承認其是行為人,對於偵查資源節省有限,且就其是否有殺人犯意,於本院再翻異前詞,否認有殺人犯意,未見真誠悔悟,不宜依刑法第62條規定酌減其刑。王女於二審審理時否認殺人之犯意,與其在原審坦承有殺人犯意者不同,原審量刑基礎亦已有變動。
原審認為王女應適用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及本於王女承認殺人犯行之基礎所為之量刑,乃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二審合議庭法官斟酌王女犯罪動機、殺人手段、犯後態度、陳男母親希望法院從重量刑之意見等,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