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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適用 KPMG:應留意課稅不重複措施

中央社/ 2024.06.07 10:15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607 10:15:51)營利事業及個人於5月份辦理2023年度所得稅申報,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上路第一年,需要就所投資CFC產生的當年度盈餘,依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不用等到實際獲配。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CFC制度精神在於課稅時點的提前,並非稅負增加,故對於CFC產生但尚未實際獲配的當年度盈餘,嗣後於實際獲配時,得在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於處分CFC股權或CFC辦理解散清算時,就尚未實際獲配的已課稅CFC盈餘,併入稅上投資成本計算,減少應課稅處分利益。

陳志愷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2023年初透過CFC-A轉投資美國乙公司,持股比例皆為100%,投資成本100,乙公司於2023年度稅後淨利50,已在2024年度全數分配,嗣後CFC-A處分乙公司半數股權,處分價格60。依據CFC制度,甲公司應按照CFC-A產生的當年度盈餘認列課稅的投資收益,為乙公司於2024年度分配給CFC-A的盈餘50,以及CFC-A處分乙公司股權利益10 (=60-100*50%),合計60(不考慮美國當地稅負)。

甲公司於適用前述課稅後,實際獲配CFC-A分配盈餘35,並將所持有CFC-A全部股權出售,出售價格180。則甲公司實際獲配的盈餘35,因未超過已認列CFC投資收益60,一方面不用再課稅,並得就處分CFC-A股權利益80 (=180-100),減除已認列CFC投資收益餘額25 (=60-35),使應課稅的處分利益為55。以上合計依CFC制度課稅的金額115 (=60+55),等於甲公司實際獲配盈餘35與處分CFC-A股權利益80的合計數。

陳志愷表示,適用CFC制度的營利事業與個人,對於已認列課稅的CFC投資收益(即釋例中的60),應留意未來在實際獲配盈餘或投資出場時,相關避免重複課稅的減除措施,以建立永續的稅務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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