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盈在2年前,利用周六的時間加班,卻因走廊地板有除蠟劑但未擺放標示,導致滑倒重摔,造成手臂骨折、憂鬱等身心傷害並有後遺症。吳怡盈認為,前檢察長俞秀端(現為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沒盡到督導之責,提過失傷害告訴。不過檢方日前調查後,認為俞罪嫌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彰化地檢署在2022年委託外包商進行走廊地板打蠟,但未擺放標示,使吳怡盈在周六到署內加班時,不慎滑倒重摔在地,造成右側近端肱骨骨折、術後還有右肩僵硬等後遺症。
吳怡盈當時在手術要住院5天,也必須依醫囑禁止勞動3個月,且前1個月宜需人照護,2個月以後應每周至少復健3次,她因此請了3個月的公傷假,直到5月16日才回復上班。
吳怡盈指出,在她受傷後,也陸續有2名彰檢人員因地滑跌倒。雖有檢察官向襄閱主任檢察官、總務科長反映此事,但檢察長俞秀端、黃姓廠商卻疏未注意和防範,在無標誌、警示的狀態下貿然於走廊地板擱置除蠟藥劑,導致她受傷。俞秀端更在公開會議暗示她回來上班,使她倍感壓力,導致憂鬱求診服藥,身心健康受到傷害。
對此,俞秀端反駁說,當吳怡盈受傷後,該工程就停止沒有再施作,且她在主任檢察官會議並未要求吳要回來上班;彰檢這項勞務與廠商簽訂合約,若因安全保護不周全導致發生意外事件,應由得標廠商負相關責任及賠償。
總務科長則證稱,打掃及除蠟作業的時間和範圍,有以電腦開機、紙本公告,主任辦公室的工友也有用LINE通知檢察官。而吳滑倒後,因沒接到反映有滑倒事件,所以未針對其他範圍辦理除蠟作業;若有人滑倒受傷,一定會請廠商加強防護,至少在工程進行中,都沒接受到這樣的訊息。
負責偵辦此案的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俞秀端在吳滑倒當日就有指示人事室協助核予公傷假,總共3月公假療養,公傷假期間業務均由同仁代理,且並沒有證據顯示俞在會議過程中出言要求吳銷假上班等情況。
檢察官認為,俞秀端5月20日已赴任他署,吳則是16日返署上班,俞已沒有權責處理吳的差假及職務分配,因此吳骨折痊癒後的狀況,並非俞可以預見及預防,實難認定有疏失,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認定俞有犯下任何犯行,因此最終認定俞秀端罪嫌不足,全案不起訴。(責任編輯:呂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