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宥勝犯強制猥褻罪 北院判刑8月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05.24 03:59

宥勝犯強制猥褻罪 北院判刑8月 19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本名王宥勝的藝人宥勝,被控送女助理返回新北市新店區住處時,跨坐、強吻女助理,涉犯強制猥褻罪,經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台北地院今(24)日宣判,王宥勝犯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犯行,核與證人C女、B女於偵查時之證述相符,稽核卷內相關書證亦可佐證,本院認被告確有接續以強暴方式對C女為猥褻行為。

審酌被告於本案案發時為具有名氣之演藝人員,具有一定媒體關注度,與C女間有上下從屬關係,其利用C女之信任且所使用之強暴手段,嚴重侵害C女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且因被告上開身分之特殊性,C女相較於其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承受更高程度社會關注度,其心理傷害及所承受的心理壓力,並非常人所能想像。

此外,被告迄今均未能與C女達成和解,亦無任何實際填補損害之行為,參酌被告雖在本院進行第一次審理程序時,當庭坦承犯行,但依據訴訟參與代理人所陳報之證據資料,被告在原先否認犯罪之情狀下,竟在本院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之前,不當接觸本案證人即被害人C女、證人B女,並有事證足認被告有試圖勾串證人使事實陷於晦暗不明之境地,以求脫免己身罪責之行為,是就上開被告犯後態度而言,難認具有懇切悔悟之心,且在前揭希冀影響司法審理結果之正確性及公正過程中,更再次對C女造成心理上之壓力及傷害。

另再衡以各該當事人科刑意見、被告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前無任何前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

宥勝被起訴,105年底某日結束工作提議送女助理返家,女助理同意,由女助理駕駛宥勝的車子返回新北市新店區住處,2人抵達後,宥勝藉口要借廁所進入女助理的屋內。宥勝如廁所後未立即離開,假裝心情不佳,突然以面對面的姿勢坐在女助理的大腿上,以手控制女助理的雙手,解開女助理的內衣,以舌舔耳,以手摸胸對女助理猥褻,女助理抵抗,宥勝才停手。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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