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宥勝遭控跨坐女子大腿舔耳撫摸,一審依照強制猥褻罪判刑8個月,宥勝提上訴並在二審時盼爭取改過自新、有緩刑機會;對此,高等法院今(31)日宣判,駁回上訴,判刑8月緩刑5年並須支付公庫200萬元。
全案起於,檢方起訴指出,宥勝於民國105年底在工作結束後以順路為由,提議送在職場認識的女子返家,女子即駕駛宥勝的車子,搭載宥勝返回女子住處,在抵達被害女子住處後,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女子家中,上完廁所未離去,佯裝心情不佳向女子抱怨,他邊抱怨邊走向女子坐著的沙發,突以面對面姿勢跨坐在女子大腿上。
宥勝涉嫌徒手控制女子雙手,並單手迅速解開女子內衣,用舌頭舔女子耳朵,並用手撫摸女子胸部。因女子持續反抗,宥勝才停止。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宥勝。
台北地方法院在一審判刑8個月,宥勝提起上訴盼能爭取改過自新、緩刑機會,今日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將維持判刑8月緩刑5年,無須入監,需支付國庫2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