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傳總統蔡英文有意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15日)將邀請法務部報告。據報告內容指出,陳水扁目前因身體因素,停審、尚未審結共有4案,都無法特赦,而未沒收的款項,也不在特赦範圍內。
法務部報告書今天(14日)流出,有關特赦程序,行使特赦權為專屬總統職權,要以宏觀角度盱衡全局決定是否行使赦免權,總統也能發動行使特赦權,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發交研議,至於是否發交研議,仍取決於總統裁量,也就是說,特赦權是總統職權,是否特赦犯嫌,總統都可以決定。
報告書指出,停止審判案件屬於未經判決確定案件,應由審判機關認定是否原因事實消滅,才可以繼續審判,尚未判決確定案件,不屬於特赦範圍,仍須由審判機關依法辦理;而審判程序進行中,若遇到《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第297條情形者,法院分別情形應或得停止審判程序,此時仍處尚未判決確定。
至於犯罪所得,報告書中說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需要沒收,具體特赦個案中,若已由審判機關認定,有應沒收的犯罪所得並裁判確定者,特赦不影響確定裁判主文有關沒收決定,故應依確定裁判主文執行沒收。也就是說,犯罪所得並不在特赦範圍內,仍須沒收。
報告書結論提及,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職權,停止審判中案件,不在行使特赦權範圍內,具體個案中,若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影響;法務部如奉總統令行政院轉令為研議,會以人道考量,並兼顧刑事政策為原則,擬具合法、合理、合情的意見,讓總統鈞裁。
因此,根據報告內容,陳水扁目前尚未審結4案,包括侵占總統府公文案、陳敏薰買官洗錢案、2次金改國泰併世華案、教唆偽證案,均無法特赦,未沒收款項也不在特赦範圍內。(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