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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牌交易所總裁王晨桓 更裁保釋金翻倍戴電子腳環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05.08 05:43

王牌交易所總裁王晨桓 更裁保釋金翻倍戴電子腳環 23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造成被害人數超過1200人,損失金額近8億元,不法所得22億元的ACE王牌集團「ACE王牌交易所」勾結詐團虛擬幣詐騙案,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其中王牌交易所總裁,也是法律事務所所長的王晨桓交保400萬元,檢方抗告成功;台北地院開庭更為裁定保釋金翻倍為800萬元,並限制住居,並以電子設備監控其確定行蹤,王晨桓今(8)日凌晨完成辦保,並將電子監控設備設定完畢後返家。

北院更裁理由指出,一、犯罪嫌疑重大,訊據被告王晨桓於本院訊問時坦承涉犯組織犯罪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等罪嫌,否認涉犯刑法第164條之藏匿人犯罪,惟從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列載之各項證據初步觀察,已足認被告王晨桓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

二、羈押原因,被告王晨桓前為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應有相當之資力及人脈,客觀上可預期倘若被告王晨桓逃亡他處,將有足供其逃亡後生活無虞之經濟支持。且被告王晨桓在本案處於核心要角之地位,本案犯罪規模龐大,倘若成罪,未來刑責可能甚重,且可能有高額之民事求償或刑事沒收,更增加被告王晨桓逃亡之可能性。兼衡本件被告王晨桓之涉案程度、檢察官掌握對被告王晨桓不利證據之清晰程度,已有事實可認被告王晨桓有逃亡之虞,故認被告王晨桓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

三、羈押必要,惟被告王晨桓自偵查中執行羈押至今已有相當時日,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多次傳喚、釐清之取證程序亦到一定程度,衡以羈押為對於人身自由限制之最強烈手段,暨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之比例原則,認若被告王晨桓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並對其為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及命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應足產生相當之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

審酌被告王晨桓與共犯所為,顯對整體社會治安、信賴及國民財產均有重大危害,然被告王晨桓已就本案大部分犯行坦承不諱,逃亡之可能性略為降低,及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且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准被告王晨桓於提出新臺幣80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自陳之處所,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暨於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內以電子設備監控其確實行踪。

王晨桓在4月30日移審時認罪,表示願意和被害人和解,還聲稱覺得虧欠家人與客戶,他自己也是法律人,與2名律師討論後決定認罪。法院評議後裁定交保40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限制住居於如附件所示之處所,且應於每週一、四、日下午七時至下午十時之間向如附件所示之派出所報到。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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