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籍女子,自稱是中國某家煉油公司CEO,因企業資產被政府沒收,還被關押3年,現已放棄中國國籍,仍遭政府追殺,後來以35萬港幣(約145萬台幣)從香港偷渡來台,並向移民署自首,法院日前審理,認為她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判有期徒刑2月,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肖姓女子多年前在中國遼寧成立煉油企業,2013年遭當地政府指控其生產成品油不合格,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多罪,涉案金額數10億,遭關押3年獲判無罪,後前往香港任職知名石油有限公司擔任CEO;但該公司卻在2019年時收到投訴,指控肖女曾犯下刑事罪行而被定罪,肖女也辭去所有職務。
之後,肖女在2022年以港幣35萬元代價,委由他人安排偷渡來台事宜,從香港某處碼頭搭乘快艇,並由其他船隻接應後,在高雄入境,並到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自首,專勤隊將她移送地檢署偵辦,士林地檢署則依法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內湖簡易庭依未經許可入國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但肖女不服提上訴,更找來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替她辯護。
肖女在庭審時說明,她在數年前因煉油廠要擴建,來到台灣尋求合作;但回大陸後,因「建了廟」、「風聲有點大」就被公安抓。而她也在被釋放後,註銷國籍,入了萬那杜國籍,再從香港來台灣。
肖女也無奈說道,她後來以投資移民身分來台,但經濟部告知需要戶籍,而法務部有說可以投資移民的形式為由申請永久居留,故在彰化、北港、金山建工廠,但她的朋友卻說公安要追捕她,如果出境會有生命危險。
辯護律師則強調,肖女因生命自由遭受到極大危害,不得已只能偷渡來台,且肖女已備妥聲請在台灣投資移民的各類文件,對台灣社會安全顯無危害;若宣告驅逐出境,肖女恐再被中國政府迫害緝拿,對其人身安全反有重大危險,請求撤銷原判決,諭知拘役59日或不予驅逐出境宣告。
合議庭認為,原審已斟酌一切量刑輕重事由,並無違誤,且被告以非法方式偷渡入境我國,迄今仍非合法居留,足認對我國社會安全有繼續危害之虞,故辯護人請求判處拘役59日或不予宣告驅逐出境部分,為無理由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