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429 11:36:50)為因應歐盟於2019年公布的境外收入豁免(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 FSIE)課稅機制指引,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原先實施境外所得豁免的地區均依該指引撰擬相關法案,修訂FSIE課稅機制。然而,歐盟於2022年12月進一步更新該指引,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許嘉銘指出,除原先股利、利息、權利金外,將處分所有海外資產(包含股權收益)收益亦納入FSIE課稅機制內,且要求所有改革FSIE機制的租稅管轄區(包含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需於2023年底前修改FSIE規定,並於2024年起開始實施適用。
香港也因此新制得於2024年2月脫離歐盟灰名單。然而,香港亦同時導入遞延關聯企業交易損益之機制,意即集團內關聯企業間的境外資產轉讓利益將遞延至該資產出售至第三方為止,香港政府才會就該收益或虧損進行課稅。
新加坡雖於2021年雖未落入歐盟灰名單,但仍配合歐盟更新FSIE機制指引之措施,於2023年6月提出增訂所得稅法第10L(1)節並於2024年生效適用,未來新加坡公司於新加坡收到的處分所有境外資產利益(含動產及不動產,無形資產除外)皆須納入課稅範圍,若能證明該新加坡公司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則仍可繼續適用免稅。惟新加坡稅局允許新加坡納稅義務人得向其申請未來一年內預期處分境外資產交易能否符合經濟實質而適用免稅的預先核釋。
相較於前述兩國,馬來西亞已於2024年針對處分未上市馬來西亞公司股權的資本利得開始課徵10%的所得稅,惟針對馬來西亞公司處分境外資產的利得(含動產及不動產,惟無形資產除外)亦須納入課稅範圍,然如能符合經濟實質者,則可於2024至2026年間繼續適用免稅。
許嘉銘提三建議,提醒台商應審慎評估之:
1. 馬來西亞已針對資本利得開始課徵所得稅,未來台商若有處分集團內馬來西亞子公司股權的計畫,除了當地印花稅負外,應審慎評估資本利得稅之影響。 2. 台商若透過香港、新加坡或馬來西亞公司等地持有海外資產,建議應評估公司是否能符合當地經濟實質要求,以獲得豁免課稅的機會。 3. 台商仍就集團內香港、新加坡或馬來西亞公司可能涉及之處分海外資產安排進行盤點,以評估2024年及未來年度潛在稅負及合規要求,及早進行稅務規畫,如申請適用豁免及避免雙重課稅等,以降低稅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