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113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財政部表示,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將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超過30日仍未繳納,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經濟弱勢者,無法在規定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可於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
該部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要在繳納期間截止日(即4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此外,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線上繳稅方式開放至113年5月3日24時前,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請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於滯納期滿後至當年12月31日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要補繳未繳的欠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另車輛如逾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被查獲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不但要補繳稅款,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提醒車主除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外,務必定期辦理車輛檢驗。
財政部另提醒車主,交通工具不使用,請記得向監理機關申報停駛,因為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核課,停駛期間就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