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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詢答】家屬遇害為何仍挺廢死? 李宣毅:我愛的人跟要被殺掉的被告生命無法相比

上報/胡宥心 2024.04.23 16:40

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今(23日)召開言詞辯論,下午進入大法官詢答部分,大法官詹森林率先提問,他問到假如犯行明確不會誤判,聲請人是否仍認為違憲?他指名問到律師李宣毅外婆遭殺害但他仍認為廢死不追究加害人理由為何?對此,李宣毅表示,「我不是典型的被害者,我有可能被視為叛徒」,但仍要追究死刑是否就讓被害人壓力卸除了嗎?

今天下午進入大法官詢答,詹森林提問問到,假如犯罪事實明確證據確鑿,像是鄭捷殺人案、小燈泡案,根本不會有誤判可能之下,聲請人是否會認為不違憲?第二題、聲請人認為死刑違憲,必須有替代刑罰,現無期徒刑服滿要25年,甚至終身不得假釋,聲請人認為這類替代刑法比起死刑,對現行死刑被告比較人道?更符合比例原則的處罰嗎?

詹森林接著請問李宣毅律師,他用親身經驗(指李的外婆遭人搶劫殺害),說明殺人致死案子,不該追究加害人、殺人犯,更應該探究犯罪成因,「但是你能期待所有被害人家屬跟你一樣嗎?理由是什麼?」

詹森林也問法務部,因為釋憲聲請人提出數據、證據顯示,法務部從民國91年12月開始對外表示如果有替代刑罰,贊成廢死民眾甚至能高達51.8%,民國90年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主張用較長特殊無期徒刑或特殊刑罰替代死刑,法務部至今沒有積極行為修刑法中的死刑規定,是否立法怠惰?而專家學者意見中,學者謝煜偉稱,死刑確定後之日起,被告等到死刑就是一種酷刑,法務部如何回應?

對此,聲請人代表律師李念祖回應,如果證據確鑿,例如鄭捷的案子,怎麼定義情節重大的罪名?1998年《羅馬規約》定義最嚴重罪行的定義,這是一個當代國際法上國際社會共同接受的定義,按照《羅馬規約》,規定情節重大也沒有死刑,《羅馬規約》中最重大罪行比鄭捷罪行重大。1966年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文字都是禁止在各種情況下處死,不可以做反面的推論,1998年國外用四大類別的罪定義最大犯罪,也都沒有死刑, 甚至海牙國際法庭有定罪但沒處死刑。

李宣毅回應詹森林提到,他有這樣被害人立場跟道德完全無關,群體怎麼看待被害這件事 大部分都是第一次經歷,這是第一經驗,但是國家經歷這麼多重大犯罪是富有經驗,國家歷經這麼多經驗都學到什麼?國家要使用什麼刑罰讓社會有更好的經驗,「我不是典型被害者,我甚至會被視為叛徒。」

李宣毅說,其實司法運行中很多進展,但是思考還是很單一,大家都假設被害人應該如何,但其實被害人感官被剝奪,當發生被害之後,國家跟他說什麼被害人家屬就接收了,「你要追求加害人的重刑,被害人家屬就接收了,那時他需要的嗎?」

李宣毅說,被害者(或家屬)的人生突然被一個被告決定了他要什麼,被害人應該想的是應如何自己決定他的人生,「國家因為有死刑,被害人就怠惰思考了,因為死刑讓他們的壓力卸除掉,被害者家屬如果想清楚了,我愛的人死掉跟被告被殺掉是不同。」

至於大法官質疑立法怠惰問題,法務部副司長簡美慧表示,死刑沒有違憲,但法務部認為死刑存廢可以討論,只要消弭民意反彈在合理合宜替代案之下就可以討論死刑存廢;法務部沒有立法怠惰,他們一直有民意調查,知道時代演變社會脈動有沒有改變。

簡美慧提到,只要民眾可以接受有死刑替代方案,就可以取代死刑,但其實民國94年刑法總則修正,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當法官在選擇死刑跟無期徒刑時,會想到如果判無期徒刑、可能15年後該犯人就可以提假釋、所以法官往往選擇死刑,但法務部修法後給法官更多選擇,不一定要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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