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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詢答】若判死刑違憲怎麼跟過去交代? 李念祖:不能因怕錯就不認錯

上報/沈粲家 2024.04.23 16:40

憲法法庭今天(23日)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展開世紀辯論,大法官蔡宗珍向3位專家學者及聲請人代表提問,針對國家權力的絕對界線是否為憲法保留事項,怎麼得到死刑絕對違憲論,以及如果此次憲法法庭宣判死刑違憲,過去判決的憲法合憲解釋該如何評價?聲請人律師代表李念祖回覆,該怎麼評價過去的釋字案,需要憲法法庭的智慧,但不能因為怕錯就不認錯,「當社會的觀念進步了,不要因為過去的錯誤而停下腳步,民主要服膺正當程序,正當程序也是價值。」

37名待決死囚共同聲請的死刑釋憲案,今天下午2點半進行大法官詢答環節。大法官蔡宗珍提問時,先指出「是否支持廢死」與「死刑是否違憲」是兩個議題,憲法法庭要思考的問題是「死刑是否違憲」,根據爭點提綱顯示,若死刑違憲的話,將涉及《刑法》第33條第1款法定刑制度,如果出現未必當然違憲,那才會有死刑為法定刑的處罰是否違憲問題。

蔡宗珍向中研院法律研究員黃丞儀及釋憲聲請人律師代表李念祖提問,指出釋字第476號是最近一次關於死刑的大法官解釋,已經宣示了死刑合憲,究竟是什麼變化,讓聲請人覺得此次憲法法庭應該得出死刑違憲?假設最後做出死刑違憲決議,那對於這之前依法審判的死刑案件而言,應該如何評價跟看待?

黃丞儀表示,釋字第476號中解釋的部分,是關於生命權跟自由權,釋字476號明白表示依照比例原則審查,但事實上並沒有真正的比例原則操作。黃指出,此次憲法法庭討論死刑是不是違反人性尊嚴,死囚是否有免於酷刑的權利,這些都是在釋字476號之後才發展出來的,「我在意見書中有段話,『實質面向的共和國原則,要放在民主化大法官解釋之下於與具體化,包含人性尊嚴保障』。」

黃丞儀說,大法官已經做出很多解釋,憲法法庭針對死刑是否合憲進行論證,釋字476號很明顯沒辦法做到這件事,因為它是在1999年才作出的解釋,隨著民主化的發展,應該要衍生出的相對應憲法變遷。

大法官蔡宗珍,向中研院法律研究員黃丞儀提問。(取自公共電視直YouTube)

李念祖則指出,釋字476號處理的是煙毒問題,大法官第一次說出比例原則的三大原則,但只講了目的正當性,沒有後續的處理,釋字476號只證明了煙毒有多惡劣,販毒罪要用最嚴重的刑罰,但沒有說明死刑能不能被接受。李表示,民主到底有沒有界線?顏厥安在意見書中也有指出,民主權利在雅典時代沒有界線,蘇格拉底就是被民主處死的,現場創造罪名跟死刑,那今天的公民審判是不是民主界線?

「要怎麼評價過去的死刑案件,需要憲法法庭的智慧,但不能因為怕錯就不認錯!」李念祖語氣堅定地表示,民主的權利如果沒有界線,那文革時代的公民審判就是無罪,現在社會的觀念進步了,不要因為過去的錯誤而停下腳步,「民主要服膺正當程序,正當程序也是價值,是憲法法庭一向告訴我們必須遵守的價值。」(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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