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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論辯】死刑執行率愈低重大犯罪愈少 司改會:判死非嚇阻犯罪唯一手段

上報/沈粲家 2024.04.19 14:53

憲法法庭23日將進行死刑是否違憲辯論,被列入法庭之友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出意見書,主張法律存在不僅是為了懲罰過往發生的損害,也應兼顧未來發生的預防及處理作用,不該將犯罪者永久排除於社會之外,否則即與《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相違背,表明支持廢死立場。司改會另列舉國內近26年來重大犯罪案例數,直指在死刑執行率降低的同時,重大治安犯罪也有減少趨勢,因此「死刑並不是唯一可以嚇阻犯罪的手段」。

司改會支持廢死 國家權力不該強制推行

37名待決死囚所聲請的死刑釋憲案將在下周二開庭,聲請人主張死刑制度的存在與執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也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此次憲法法庭共有17個「法庭之友」,包含12個團體及5位人民,都遞交對死刑存廢的相關意見書,其中,司改基金會以國際人權公約、《憲法》基本精神涵義及台灣社會近年來的犯罪率為論述根基,洋洋灑灑列出共40頁的書面報告,表達對廢除死刑的支持態度。

司改會送交長達40頁的意見書,表明支持廢死的立場。(司改會提供)

司改會提出的意見書中,首先針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做出解釋,指出任何國家都不應將人民永久排除於社會之外,否則就是泯滅人性的尊嚴。意見書寫道,現代社會的刑罰不得僅是為了回應或懲戒過去發生的損害,而是應該兼顧處理及預防未來發生損害的功能,且執行刑罰的結果,也不應將人民排除在社會之外,否則就會與《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相悖。

意見書中強調,死刑並無特別預防的目的性,欠缺現代法治國家對於刑罰的基本要求,只會泯滅人性尊嚴,呈現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一面,「且死刑具有不可回復的特性,將犯錯甚至冤錯的人民永久排除在社會之外,顯然沒有合憲的可能。」司改基金會指出,死刑制度是種不擇手段、具有極端意義的道德行動,但社會上存在許多多元的道德主張及善的價值,國家權力並不應該透過強制性的制度,推行極端的道德主張

司改基金會指出,死刑制度是種不擇手段,國家權力不該透過強制性制度,推行極端的道德主張。(美聯社)

死刑非唯一嚇阻犯罪手段 判死無法達成刑罰目的

緊接著,司改會也在意見書中陳述,外界雖有諸多論述表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發生」,但根據台灣近20年的死刑執行人數,對比重大治安犯罪的發生案數,可發現「死刑執行愈少,重大犯罪也有減少」的趨勢。意見書中指出,台灣近年來減少執行死刑的同時,大幅提高假釋門檻、保護管束期間及併罰年數上限,一定程度加強嚇阻犯罪的發生率,因此,死刑並不是唯一可以嚇阻犯罪發生的刑事手段,理當盡快廢除。

針對欠缺辨識能力者、精神障礙或身心缺陷的犯罪人,司改會於意見書中表示,刑罰的目的是為了課則犯罪者的行為,使犯罪者對其行為負責,常人基於理性思考、法律常識的訓練之下,犯法受刑為合理的解決之道,但欠缺辨識能力者對刑罰的理解不足,故不得對其判處或執行死刑。意見書中也舉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欠缺辨識能力者對於判斷事理及控制衝動能力不足,不具有責難性,判處死刑無法達成刑罰之目的。

司改會意見書中陳述,據台灣近20年死刑執行數,對比重大治安犯罪發生案數,有「死刑執行愈少,重大犯罪也有減少」的趨勢。(司改會提供)

因「被告自白」或「共犯自白」判死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最後,司改會提出的意見書指出,台灣現在的判死案例中,有幾位死囚在欠缺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只因「被告自白」或「共犯自白」就被判死,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成語故事「三人成虎」的典故無異,進而產生冤案發生。意見書強調,既然司法系統線還無法強化偵查過程的完備性,被告在往年的偵查過程中的自白可能遭到竄改,顯然嚴重侵害被告的防禦權,造成死刑冤錯案發生。(責任編輯:許雅慧)

2000年歸仁雙屍案震驚全台,41歲的嫌疑人謝志宏在2020年5月獲判無罪。(取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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