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419 14:28:56)財政部4月18日發布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是否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的認定標準,若經認定非屬以證券買賣為業,其相關成本、費用、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部分應個別認列於應稅收入或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其無法合理明確歸屬部分,得自應稅收入項下減除,不用分攤至免稅收入(如:股利收入、證券交易所得)項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重點如下: 1.過去對「投資控股公司」是否等同證券買賣為業的投資公司沒有法條界定,本次明確化,投資控股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可被認為非屬一般投資公司: (1)以投資為專業並以控制其他公司之營運為目的; (2)除投資被控股公司外,亦提供被控股公司有關財務會計、法律、人事等管理或諮詢服務; (3)來自被控制公司有價證券取得之收入(股利、投資收益、處分收入等),與投控公司自身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之合計數,須大於來自被控制公司「以外」之有價證券、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收入。 2.財政部令適用之投資控股公司,僅限上市(櫃)之投控公司。 3.上市櫃投控公司與被控制公司間的受控交易(如:提供被控制公司管理支援服務),應按營業常規計算收入。 4.上市櫃投控公司過去年度已申報但尚未核課確定之所得稅,有機會申請更正適用此次發布之有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