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北京一名40多歲的王姓工程師在某科技公司擔任團隊技術總監,雖然入職時公司並沒有明確規定上班時間,但他每天都正常上下班打卡,且工作時間均超過8小時,後來竟被公司以「1年內遲到98次」為由解雇,氣得他提告求償。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未舉證有明確告知王男確切的上班時間,也從未盡到管理責任和告知義務,因此判王男勝訴,獲賠人民幣18萬1691元(約新台幣81萬5930元)。
▲ 中國工程師因1年內遲到98次而遭解雇。(示意圖/ENews)
綜合陸媒報導,王男於2021年5月入職,月薪人民幣6萬多(約新台幣27萬元),雖然公司並未明確規定上班時間,但他每天都正常上下班打卡,且工作時間均超過8小時,不料2022年底他突然收到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理由是他在2022年1至11月間遲到多達98次,嚴重違反了公司紀律,令王男疑惑不已,憤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未休的特休工資和加班費,隨後仲裁通過王男除了加班費之外的其他請求,引起公司不滿,進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王男辯稱,雙方合約僅規定標準工時,並沒有註明具體的上下班時間,他每天都有打卡,且工作時間都超出了公司規定的標準,公司更是從未對他的「遲到」行為進行告知,也沒有以遲到為由扣罰薪水或獎金,而其他員工的打卡和薪水,同樣沒有因遲到扣罰薪水或解約的情況。
▲老闆挨告法院判賠81萬。(示意圖/ENews記者AI繪製)
公司則主張,《考勤管理辦法》提到員工在1年內遲到超過60次,就有可能被取消年終獎金或被解雇,而該公司向來的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6時,過去1年多來沒有告知員工違規,不代表放棄處罰員工的權利。
法院認為,公司未舉證有明確告知王男確切的上班時間,也從未盡到管理責任和告知義務,因此雙方協商離職方案時,公司以遲到98次為由開除王男,已構成違法行為,最後判公司必須支付王男人民幣16萬6512元(約新台幣74萬7765元)的賠償金及人民幣1萬5179元(約新台幣6萬8165元)的未休特休薪水,總共約新台幣81萬5930元,公司不服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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