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警員葉柏逸日前執行凌晨2-6時守望勤務,巡經向上路與惠文路口發現蔡嫌(91年次)駕駛自小客車未打方向燈逕從停車格駛離,員警見狀上前攔查了解。當蔡男搖下車窗當下,車內即散發出濃濃酒味,經員警使用酒精檢知器初步檢測發現有酒精反應,隨即請蔡嫌下車進一步接受盤查。其尷尬地表示約莫凌晨3時許,在夜店與友人飲酒後駕車離去,一車4人原本將車子停在路旁停車格,打算在車上休息片刻,但為節省路邊停車費,遂發動車輛移往他處時遭員警查獲,經施測酒精濃度高達0.65mg/l,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另同車的3名乘客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依法摯單連坐處罰。
蔡嫌深知酒後駕車的嚴重性,使出哀兵政策,在未施測前,一再懇求可否通融等待1個小時後再檢測,見員警不為所動,甚至提出讓其至公園跑步退酒的荒謬要求。直至員警明確說出若消極不配合視同拒測,蔡嫌方才死心不再拖延,因蔡嫌酒測超過法定標準值,同車的三名乘客未盡勸阻之責,亦連帶最高可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
第四分局分局長李建興呼籲民眾,一旦飲酒請找「代客駕駛」或指定駕駛,切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另針對酒駕的同車乘客採取連坐罰,並賡續強化取締酒駕執法能量,以維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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