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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沒有能力立法的台灣國會

銳傳媒/陳茂雄 2024.03.27 20:19

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如美國)法案都由國會提出,台灣的國會學美國設有公費助理,卻很少提出法案。

立法院於二十六日繼續進行施政總質詢,陳昭姿在質詢時指出,她過去曾到衛生署陳情、指控人工生殖管理委員會違憲,從來沒有讓病人進去說話,並以行政命令禁止醫師幫病人代孕。陳昭姿指出,二○○二年時任民進黨立委的賴清德曾提出人工生殖法草案,時任立委的蕭美琴、陳其邁都有連署,連準總統、副總統在二十二年前就提出,不該要求不孕症放棄生育權的平等法案。

陳昭姿說,攸關生育權的法案卻延宕三十年,合情、合理、合法、合憲嗎?陳建仁表示,當時公民審議會議後,政府也準備提出相關案子,但很可惜在立法院討論時都沒通過,會繼續努力。薛瑞元表示,最終的解決還是必須在立法院,會盡量縮短過程,把草案送到立法院。陳建仁說,謝謝陳昭姿為不孕症者反映心聲,這件事會全力以赴,跟各界作深入溝通,希望短期內就有很好的成果。

將上述質詢及答詢對照近日中國國民黨立委磨刀霍霍的要立法修理行政單位,簡直是兩個世界,中國國民黨黨籍立委絕不可能利用質詢的機會要行政單位提出追殺行政單位的草案,而是他們自已操刀,但牽涉到有關人工生殖相關法案,國會立即失去立法的能力,讓人感到驚訝的,陳昭姿是立委,掌控立法權,為何不提出草案?不能?或是不為?歷代國會議員一直等待行政單位提出草案,甚至於延宕三十年,真是荒謬。

內閣制國家由人民選出國會議員,再由國會多數黨組閣,行政與立法合在一起,由行政單位提出草案乃很正常。然而由人民分別選出行政首長及國會議員,行政首長及國會議員各自向人民負責,雙方則分工且相互制衡,法律及政策的訂定在國會,而由行政單位執行,所以草案由國會提出,就以美國為例,雖然大部分法案是行政單位基於需要而提出,但都委託同黨的國會議員提出法案,行政單位不能提。在台灣這是不可思議的事。

萬年國會年代,立法院只扮演行政院的立法局,聽命於行政院,也沒那份能耐擬定草案,所以草案都由行政院擬定,在立法院形式上議決,完全不像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萬年國會退職之後,第二屆立委也一樣少有能力立法,因為由選民自由意志選出的立委未必就有立法的能力。

由美國選民選出的國會議員也一樣沒有立法的能力,只是他們聘請專家擔任公費助理,當然有能力立法。後來台灣學美國,設有公費助理,以執行立法工作,只是台灣的國會一樣很少提出草案。因為台灣的公費助理是為立委個人服務,而美國的公費助理真正從事立法的工作。

在美國很好的制度移植來台灣就變質,在美國公費助理專職立法工作,台灣的公費助理只幫立委建立人脈。美國國會議員要參選連任時乃以自己提出且議決通過的法案為政績,台灣的立委則以服務選民為政績,真的是不同的世界。

(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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