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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消保官查核兒童玩具商品標示 高達32.7%不合格

大成報/ 2024.03.26 11:16
新聞圖片

圖說:桃市消保官查核兒童玩具商品標示 高達32.7%不合格 。(圖/法務局提供) 


 


【大成報記者袁慧心/桃園報導】兒童節是屬於小朋友的專屬節日,許多父母會在這特別的日子精心準備玩具作為禮物送給小朋友。惟玩具商品日新月異,而且市面上玩具種類與款式多樣,為了讓家長買得安心,小朋友玩得放心,桃園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桃市府消保官)會同市府經濟發展局稽查轄內商家及進口商所販售之110件兒童玩具商品,查核結果計36件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如附件-113 年兒童玩具商品標示抽查結果彙整表),高達32.7%不合格。 


 圖說:桃市消保官查核兒童玩具商品標示高達32.7%不合格。(圖/法務局提供)


 


 


桃市府消保官指出,商品標示就是兒童玩具的身分證,如果玩具的商品標示不完整,很可能是粗製濫造來路不明的玩具,建議父母選購玩具商品,要選擇有中文標示,並確認標示內容包含玩具名稱、製造商或代理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外文名稱,以及主要成分或材質、適用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若有危害使用者的安全或健康,應注意有無標明警告標示,且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1.5mm×1.5mm以上。 


 


桃市府消保官進一步說明,本次查核係依據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會同市府經濟發展局人員聯合稽查市面上110件兒童玩具,查核結果有36件之商品標示不符規定,其中33件未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辦理,包括未標示玩具名稱、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國別、主要成分材質、適用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及無檢驗標識等,另3件未有中文標示(包括說明書、警告、注意事項),不符規定。桃市府消保官表示,對於標示不符規定之商品,市府經濟發展局將針對商品係位於本市之進口商或代理商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非桃園市轄區則移請他縣市辦理後續改正事宜。 


圖說:桃市消保官查核兒童玩具商品標示高達32.7%不合格(圖/法務局提供)


 


 


 


 桃市府消保官提醒選購及使用玩具時,應注意(1)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玩具。(2)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主要成分或材質、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3)選擇適合兒童年齡之玩具,勿將非適用年齡玩具給幼童玩耍,避免造成傷害等。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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