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張欽/台北報導】
心中有被害人司法改革公聽會本月15日在立法院舉行,由知名檢察官、台灣犯罪被害人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擔任主席,為國內司改史上的創舉,包括國民黨黨團總召傅崐萁、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立委洪孟楷、羅智強、劉建國、翁曉玲辦公室主任李瑞典、牛煦庭辦公室主任曾ㄧ誠、鄭正鈐辦公室主任李毅獻等立委到場,與36個民間團體代表接力對話、討論,最後達成初步共識。
參與公聽會的司改民團指出,司法機關、政治高層都以司法改革為藉口掌控、支配司法官,必須靠每個個案的被害人來提升能力,如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影響媒體,讓司法改革從根源及本質上改變,落實司法機關偵辦及審判的正確性、健全成熟度,以符合《憲法》保障各種不同層面人民的基本權利與法治精神。
以下是36民團發言內容要點:
一、國家應對被不法侵害事件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司法官只負民法第186條的補充性賠償責任。
二、法律條文修正不足之處有土地法46條之一到之三,還是不足,應該再增修條文46條之四明定重測複丈必須具有明確的具體過程、46條之五明定明確的依據、46條之6明定周全完善的文獻資料。才能認定具有證據能力,可以採為偵查審判之判斷標準
三、執政黨怕得罪律師界而不願站在死亡被害人立場,如此錯誤的氛圍下,司法院因此經常製造新藉口理由,使法官們縱然是事證明確毫無冤枉懷疑可能,及被告自己也在審判中坦承殺死純屬無辜的被害人案件,幾乎不敢判死刑!連死刑定讞還在用憲法法庭15個大法官,嘗試想說服其他司法官出身的大法官將死刑解釋為違憲!法務部因為民進黨的意志,不敢執行死刑,擔心侵害加害人人權!這都是台灣不得民心的錯誤施政結果,這就是目前努力實現「心中有被害人」的原因所在!
四、加害人本來就是強勢之人才敢侵害被害人,但為了免責,若不逃跑就會拼命給錢,透過權勢、人脈,甚至給政治現金,讓被害人處境艱困!除非像白冰冰這樣有名又有錢的人被害,就可以討公道,但是,幾乎大部分被害人都比加害人弱勢!台灣司法機關及公權力行使職權時,不能再大小眼,否則台灣人民被害而公道正義不彰!
五、一定要建立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作為被害人權地位的基礎,貫徹實施憲法保障被害人基本人權,才能真正感受到獲得民心!現在是改變現狀的關鍵時刻,也是信念結合的好時機。
六、落實「國家違法零容忍」、「國家不法需要依據憲法制裁」,台灣是真正「以人為本」、「以民為主」的法治國家!修正國家賠償法讓司法機關引用憲法24條規範意旨,制裁公權力的錯誤判斷。
七、增加法院組織法95條之ㄧ明定妨害司法公正罪名,嚴禁對司法官關說。
八、增加法院組織法95條之二規定被告不得在法庭上說謊,否則就是藐視法庭罪!
九、增訂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一規定:被害人可以對鑑定人提出聲明異議權!
十、修正刑法第125條枉法裁判罪,只要有不確定故意即可成立,不需要到明知故犯之直接故意。
十一、修正刑法第213條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罪名成立,只要有不確定故意即可成立,不需要到明知故犯的直接故意。
十二、法官法第30條第二項應修改為縱然是適用法律見解,但是違反常理常情常識社交禮儀常規常人思考能力,而天理難容、違背良心、人神共憤者,仍有個案評鑑之必要。
十三、法官法第36條的二年期限應該延長至十年!
十四、增訂刑法第271條之一規定,殺死純屬無辜者無任何可歸責事由,並為毫無抵抗能力之弱勢兒童少年婦女者,就是政治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之最嚴重犯罪行為,應處死刑。
十五、凡是公權力沒有告知救濟途徑,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處分,則救濟期間不應該開始起算。
民團結論指出,司法機關偵辦及審判的具體過程中,竟然一直以來都限縮被害人的基本人權(憲法16條、22條條文規定保障之救濟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原則),硬是將遭金融機構違反銀行法,或遭違法吸金而違背銀行法的實質上被害權益之被害人,打成間接被害人,而不得提出自訴案也不得提出告訴,只有告發權,而不得向二審檢察署提起聲請再議,實在很誇張!何況,司法機關居然可以一直用如此不合理且違憲的增加對人民的不利負擔及義務!
36個民間團體及協會一直都在協助被害人,鼓勵更多被害人有更多機會展現被害意識,提升台灣普世價值文明標準與世界接軌,並將訂立法律制度而使台灣文明標準原則有大幅進步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