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雄哥小唱》Kolas 案:不必看登峰 應該揭幽谷

優傳媒/ 2024.03.24 16:36

一審裁判揭示的證據顯示,Kolas 利用公務資源與公務時間談情行愛,已經跨越公私界限。Kolas 與原告的權勢差異非常明顯,根據報導,原告還曾「因故」擬放棄起訴。如果賠償變小,甚至翻身大逆轉,就應詳細研究其判決理由,可成為一個待觀察的代表性案例。(圖/取自網路)

 

作者/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

 

總統府前發言人Kolas 與李姓隨扈爆不倫,民事庭一審判賠75萬元。一舉提示了幾項與大眾密切相關,但經常被忽略或誤解的法律現象,包括:

1.刑事與民事的差異。尤其與本案有關的「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坊間常稱為「通姦除罪化」)。

2.公共人物與小市民的差異。特別與本案有關的「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的衝突,與相應的社會行為準則,如媒體報導的「社會責任」等。

3.上下級法院的裁判一致性。本案亦可成為一個待觀察的代表性範例。

 

不利弱勢  有可能由隱憂變危機

本文作者 20餘年對法院裁判實務的觀察,我國的一審法院,多數已經能夠依據現代法律「嚴格證據法則」與各基本規範審理。

 

但上級法院不時出現不顧客觀證據的自由心證,以主觀與缺乏制衡力量的權力「翻案」,尤其當事人是小市民時,或兩造顯然有客觀上的強弱形勢時,曾發生不顧法律正義而不利弱勢者的情形。這種情形如持續發生,會由司法隱憂發展為國家危機。

 

Kolas 案放在社會版上,難免只是招徠路人看登聖母峰的好奇心;但本案實存在法律知識面、實務面的幽谷,應予揭發。

 

非民進黨放縱  乃公民文化素養

Kolas 不倫戀爆發時,網路上出現大量貼文如:「通姦除罪化」就是民進黨要放縱 Kolas 這種女人通姦沒事。

 

當時我就回應提醒:「通姦除罪化」倒是與 Kolas、民進黨無關的議題。民進黨在執政期間犯了許多錯誤,但沒有錯的事,也不要硬栽給他。

 

現在Kolas 被一審判賠,也證明她并非「沒事」。

 

2020年憲法法庭釋字第791號令,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一舉解決2大早期封建思想的惡法殘留,第一、「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第二、廢除「一人通姦」的不符事實,更不符合現代人權平等的規定。

 

「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是全球現代國家的共識,連大陸也早已於數十年前實施。臺灣是除伊斯蘭宗教國家外,最後革新改正者,雖然遲緩,究竟實現,差堪告慰。

 

臺灣改革遲緩的原因之一,應與此議題常被冠上「通姦除罪化」一詞有關,易生理解不完整的誤解。

 

現代法律高比例是參酌西方的。西方的「罪」有2類,第一是「crime」是指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犯罪,是為刑事罪,第二是不牽涉公共的私人之間犯行,其法律用詞則為 「tort」。「通姦除罪化」只是除「刑事crime」,並沒有除「民事 tort」。但中文的「罪」只有一個字,很容易誤解。

 

男犯罪  女坐牢

刑事是國家對個人違法的「公訴」(當然也可自訴),民事是私人之間違法的「起訴」。

 

危害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可以判自由刑,就是俗稱的要坐牢。但私人之間的爭議,只要能夠賠償其損失即可,有何理由要剝奪其自由呢!

 

廢除刑法第239條,只是回歸民事管轄,並沒有廢除家庭責任。

 

Kolas 這次一審判賠75萬元,足見并非「民進黨放縱」,而應該是不分黨派,對「辨別刑民事」的共同公民文化素養。

 

我國過去有「票據罪」,也是將私人間的債務關係,誤為國家的事,造成很多扭曲。幸而及早廢除更正了,數十年以來,確實減少許多糾紛,也提升個人信用自負的觀念,穩定了社會。

 

唯「通姦除罪化」一詞,會產生額外的心理糾結,而延宕多年。

 

原來的刑法第239條與其但書,可以只告通姦雙方的一人,而過去通姦案的主角通常是男性,被告卻經常僅為女性。和從前的「票據罪」一樣,開票的多是男性,承擔票據名義而去坐牢的反而多是女性。國家介入不該介入的私人間事務,反而容易扭曲真實與正義。

 

不寵權貴渣男 #metoo 才敢出來

如果是私人間糾紛,當事人可以有選擇起訴對象。

 

但當由國家成為公訴人,怎可忽視不可能有「一個人通姦」的事實,法理上也不應存在兩造的不平等。

 

一人通姦的公訴違背平權,造成等同「依法傷害」、甚至「依法犯罪」的結果。原來不合理、不公正的通姦法條不是主犯,也是共犯。

 

大家必須感謝「家庭事件除刑事化」,讓臺灣進入司法現代化!否則 2023 年哪那麽多 #metoo 敢跑出來?在以前,受害人全部都要坐牢、賠鉅款!而性侵者、權貴、渣男反而沒事!

 

另外,「通姦」是個落伍的封建名詞,更有貶低女性平等地位的意涵,建議不要再使用。蔡英文的尊翁有4位同居女友,算「通姦」嗎?我雖然並不崇拜蔡家族,也不贊成把這種名詞按在該家族上。

 

情愛慾望理還亂  只能回歸公私之辨

「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的同時,也提醒了「家庭責任」也是廣義個人隱私的一部分。

 

隨著社會變遷、人際關係規模擴大,個人情愛慾望實在是個剪不斷、理還亂的問題,在社會行為準則上,如媒體報導應如何處理呢?

 

應該還是回歸「公私之辨」。對小市民不應窺探嘲諷,不必也不宜當成桃色笑話去看。

 

而公共人物享受公共利益,其中公職人員並受人民供養,不可逃避任何檢驗。

 

不過,公共人物的不倫,如果不涉公共資源的侵占,各人可有不同看法,我是覺得沒有散播的意義。

 

但如果是侵占公共資源的不倫,尤其雙方存在「權勢傾斜」時,更可能發生「把強姦當通姦」的扭曲,則應嚴肅追究;撫今追昔,臺灣曾經發生多個有啟示性的例子,未來可另文討論。

 

一審法院尚存正義嚮往  遵守證據法則

「妨害家庭」的案例,在原惡法沒有廢除之前,尤其當事人是公共人物時,大部分主角是權勢方、且是男性,結果沒事;配角是弱勢方,且是女性,結果被判有罪。

 

Kolas 案的主配角剛好反過來,將來如何定讞,也是反映當前司法深層文化的一個指標案件。

 

30 餘年前,我被邀請參與立法諮詢工作,起始是專業法,因接觸法律界人士,逐漸演化為參與一般法律的法扶,也已經20餘年,看到不少驚訝的案例。

 

在我研究過最離譜的案例之一,是某甲告訴某乙犯罪集團詐欺。

 

某乙犯罪集團辯稱是合意取得,並舉出一本「日曆筆記本」,上面書面記載:A 日,乙陪同甲到銀行辦理某提存手續;B 日,乙與甲在臺北市某地會談,合意合作。

 

法院向銀行反復詢查,A 日與其前後幾日,均無甲到銀行提存記錄。而 B 日,甲更有護照證明,他當日在德國。

 

由於乙提的是書面物證,在釐清事實後,不可能再改口稱記錯日子。在雙方都有物證對比的情況下,一審依據「嚴格證據法則」判乙有罪。

 

上級法院不僅翻雲覆雨  更能逆轉時空

不料,乙上訴後,請了一名由檢察官轉任的律師,曾以承攬臺灣史上最大犯罪集團之辯護而著名。該律師到庭不作辯論,而向法官說:「被告是我的朋友,不會犯罪。」

 

判決下來,法官竟然完全剪貼乙方訴狀,連語氣也照抄,對以上2項證據的判決居然是「不能認虛構」,而判乙無罪定讞。

 

該法官完全不解釋,一個人為何同時可以出現在臺北和德國?也不說明為何銀行可以收提存而無記錄?自認是上帝,可逆轉時空,比科幻小說還科幻!

 

甲到法扶機構尋求協助,看到案卷的人都面面相覷,難以置信「時間、空間、依法必須記錄」的證據,也能被該法官逆轉。

 

法扶機構中有非常有名的正義律師,卻表示愛莫能助。

 

我觀察,其實是兩造權勢差異太大的因素。美國對弱勢者,有更大的協助,但由於體制差異,很難立刻複製到我國。而《法官法》與本文引子的刑法第239條一樣,也是早期殘留因素,在司法不易獨立的時代,給法官的加強保護至今已成「過度放任」,對法官的制衡力量微乎其微,已形成「墮怠法官保護法」。一審法官尚存對正義的嚮往,尚能自律。終於經歷「人情世故」熬到上級法院後,不時傳出怪異翻案的例子,實屬事出有因,值得大眾共同研究。

 

期望不再消失在逆流之中

一審裁判揭示的證據顯示,Kolas 利用公務資源與公務時間談情行愛,已經跨越公私界限。

 

Kolas 與原告的權勢差異非常明顯,根據報導,原告還曾「因故」擬放棄起訴。

 

Kolas 案上訴後的判決,如果賠償變小,甚至翻身大逆轉,就應詳細研究其判決理由,可成為一個待觀察的代表性案例,應不致成為前述的小市民消失在逆流之中。

 

(本文與《風傳媒》同步刊出)

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世新大學資管系創系主任,曾任教於台清交與美國喬治亞理工等,是喬治亞理工Adoption Modeling 研究團隊首席。歷任聯合報系資訊中心副主任、神通機構高階主管、日商科技公司總經理,因創辦電腦統計民意調查而獲得國家金鼎獎。他是第一代民歌手,擔任過廣電主持人,發表過唱片,是資深公共評論人。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