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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維新觀點》加速國會調查聽證權立法!

優傳媒/ 2024.03.21 06:58

賴清德兩個月後就要就職,如果他能夠重拾台灣民主運動的初衷,重新把民進黨定位為改革者,而主動支持推動國會調查權聽證權,並主動拆除違章賴皮寮,也許未來連任才有機會。(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是本屆國會眾所期待的目標,尤其客觀上三黨不過半,而少數執政的總統的政治結構下,更有利於國會調查及聽證權制度的落實。果然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原定3月21日立法院審查相關法案,但因為執政黨(民進黨)的法案尚未定案,所以改為專案報告。不過正也為國會改革敲響第一炮!

 

其實國會調查權、聽證權早在2004年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違憲乙案,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585號時即已明確承認。「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所以國會調查權並不需要修憲廢止監察院之監察權為前提。

 

其實釋字585號並沒有限制祇有資料提供或文件調閱權,其更明確提到「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亦即可以「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其實這已經是明確的「調查聽證」權。

 

釋字585號作成迄今已經20年,但卻完全沒有落實。期間正逢馬英九及蔡英文連續四屆的執政黨均為完全執政,國會淪為橡皮圖章,監督除弊功能淪喪。完全執政容易連國會都淪為一言堂,而喪失功能。

 

釋字585號也有一些見解其實也是大法官解釋的司法權踰越立法權的地方,例如對於「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人員、官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需經院會決議。這是大法官自創的意見,但這個意見不涉及基本人權,所以對立法院並沒有拘束力,其實立法院可以自行立法決定。這次立法委員吳宗憲的提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第59條之2,就包含立法院各委員會的聽證會,而未受釋字585的框架,值得肯定。

 

另外釋字585號針對調查聽證的相關人員「⋯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亦即對於例如拒絕出席作證或提供不實證證言等情形,大法釋字595號刻意以「科處罰鍰範圍」來例示。筆者認為大法官也同樣有撈過界的問題。因為強制手段的立法選擇權是屬於立法院的權限,而不是司法權。筆者認為有關國會聽證權,區分為「立法性聽證」、「資格審查聽證」、「調查性聽證」,其實有關資格審查本人及調查證聽證的受調者本人或證人,其違反者的制裁手段應該可以考慮採取美國的刑責。

 

新國會推動國會調查聽證權,對於台灣民主深化具有高度的價值,值得肯定。這本來就是台灣民主運動的宗旨,可惜民進黨完全執政8年喪失了民主初衷,而淪為反改革者,實在是台灣民主的悲哀。賴清德二個月後就要就職,如果他能夠重拾台灣民主運動的初衷,重新把民進黨定位為改革者,而主動支持推動國會調查權聽證權,並主動拆除違章賴皮寮,也許未來連任才有機會。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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