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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風聞奏事》立法院的施政總質詢也應納入國會改革

優傳媒/ 2024.03.20 22:26

既然立法院進行施政總質詢時引發了「沒收質詢權」的爭議,其實立委就應該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關施政總質詢的規定,一併納入國會改革的議題才是。(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立法院對行政院進行施政總質詢時,因排定口頭質詢的幾位立委臨時改為書面質詢,原排序在後的幾位民進黨立委雖匆忙趕到議場,但主持總質詢程序的院長韓國瑜已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9條第2項「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規定,宣布當日下午的總質詢結束。此事立刻遭民進黨抗議,宣稱韓國瑜未循慣例而「沒收」了他們的質詢權利。

 

民進黨立委質詢民進黨政府的施政,不大可能質疑民進黨的政策及施政作為,八成多是為了藉媒體報導來「護航」行政院,或是爭取自己的曝光度。何況,執政黨內對政策和施政作為本有溝通平台,甚至執政黨立委還共同決定了行政院的政策。因此,執政黨立委質詢行政院多只具形式意義。而民進黨立委指責韓國瑜沒收他們的質詢權,也不過是找到了政治攻擊的機會。

 

行政院負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的義務,而立法委員於聽取施政方針和報告後則擁有對之進行質詢的憲法職權。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在第三章「聽取報告與質詢」中,從第16至28-2條規範了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和審計長所提決算審核報告的程序,以及立委如何對他們進行「質詢」和「諮詢」的程序。

 

照理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立委對行政院進行總質詢的規範。引發爭議那天下午的總質詢,原排定口頭質詢的陳亭妃和羅明才皆因趕不到議場,臨時改為書面質詢。而對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可用書面方式提出,則是該法所明定,且須「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並分為「政黨質詢」及依各委員會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的「立法委員個人質詢」。

 

過去《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曾明定與行政院長同黨的立委不進行「政黨質詢」,其實有其相當的合理性基礎。甚至於,為使施政總質詢發揮應有的制度效用,還應給予在野黨立委較執政黨立委更多質詢的機會和時間,讓執政黨立委大可儘量採行書面質詢的方式。

 

以上皆屬檢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關施政總質詢的規範,這也應該屬於國會改革,但目前並未受到重視的議題。至於《立法院議事規則》則屬於「議案」從提案到表決過程中,為使「議事」過程有效率及合乎民主原則所訂出的規範,即使遇有不足之處,尚還有內政部訂頒的「會議規範」可資援引。

 

總之,既然立法院進行施政總質詢時引發了「沒收質詢權」的爭議,其實立委就應該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關施政總質詢的規定,一併納入國會改革的議題才是。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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