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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騰思潮》墮胎自由入憲!法國創舉的觀察與省思(陳淳文)

聚傳媒/ 2024.03.18 14:00

奔騰思潮》墮胎自由入憲!法國創舉的觀察與省思(陳淳文)

奔騰思潮》墮胎自由入憲!法國創舉的觀察與省思(陳淳文)

    【聚傳媒奔騰思潮專欄】在胚胎或胎兒於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狀態的期間內,透過人為手段,使胚胎或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之外,蓄意終止妊娠的行為;法國法稱為「自願終止妊娠」(l’interruption volontaire de grossesse, l’IVG),我國刑法稱為「墮胎」,優生保健法則稱為「人工流產」。2024年3月8日法國將女性自願終止妊娠的自由寫入憲法內,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以憲法條文保障墮胎的國家。自總統以降,法國各界菁英,尤其是女性團體,率皆以此自豪;並認為法國因之再次扮演人權先鋒的角色,傳遞普世價值,成為各國的榜樣。在分析法國此舉的實質意涵與檢討之前,先簡介法國現行法有關墮胎的規定。

修憲完全不影響現行法,被批為多此一舉

    首先必須強調的是:法國此次將自願終止妊娠入憲的修憲行為,對現行法完全沒有影響;政府與國會也沒有必要因為通過此項修憲而必須修改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反對者與批判者皆認為修憲多此一舉,甚且扭曲憲法本質。事實上,早在1975年由女性部長Simone Veil推動有關自願終止妊娠之法律的違憲審查案,法國憲法委員會在本案決定中就將自願終止妊娠之自由與1789年人權宣言第2條相連結,視其為憲法所保障之自由。不過,該項自由必須與「任何人自生命一開始即應予以尊重」之原則相互權衡,同時也必須尊重醫療人員之良心與信仰自由。基此,在女性處置身體之自由與保障生命權及尊重良心及信仰之自由三者相互權衡之下,法國現行法規定:除因醫療或健康理由而無時間限制外,自願終止妊娠得於受孕後十四週內為之;其相關費用由社會保險給付,但醫療人員得基於其良知或信仰自由拒絕實施人工流產。該法案的主要倡議者Simone Veil在1974年11月26日於國會中的著名演說中即清楚表示:「墮胎必須是例外,是找不到任何其他解決方案的最後手段。」此外,將墮胎合法化的前述1975年法律第1條就開宗明義地說:「法律保障對所有人之生命自其起源即應予以尊重之原則,僅在必要情況下,且依本法所規範之要件,方得限制前述原則。」換言之,該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保障生命是原則,墮胎是不得已的例外。

    從1975年法律將墮胎除罪化開始,法國法一路放寬相關限制。如允許人工流產的期限從受孕後十週內,延後至十二週,最後延長到現在的十四週。「懷孕導致女性陷入困境」之容許墮胎要件,已於2014年被刪除。未成年人墮胎不再需要父母事前同意,現已可自行為之。而原本規定的「七天思考猶豫期」,亦於2022年修法刪除。若就孕婦、胎兒與醫療人員這三個關係人而言,法國現行法充分擴張女性之自由,但對於胚胎及胎兒的保護幾乎不存在,僅餘醫療人員的良心與信仰自由仍受尊重。

    從2024年3月寫入法國憲法第34條第18項的條文內容來看:「保障女性行使自願終止妊娠之自由的相關條件,以法律定之。」可以說是將現行法律條文之規範精神予以憲法化,並沒有在實質上增加任何新東西。故反對者或批判者認為此舉毫無必要。但倡議者卻認為:一旦入憲後,女性的墮胎自由即不能以立法方式予以廢除;甚且在憲法條文明確使用「保障」與「自由」等字眼的情況下,想要再透過修法限縮此項自由,即會落入違憲狀態;除非再透過修憲途徑方能予以改變。

    從1990年代迄今,法國每年的人工流產人數都在22萬人左右,墮胎與出生約1比3,2022年則躍升至242997件,墮胎與出生比變成1比4。法國每年出生新生兒六、七十餘萬,平均每個女性生1.68個小孩,有14.15%的女性沒生小孩。法國的出生率是歐盟最高,也是西方國家中最高。但2023年的新生兒約678000人,與2022年相比下降6.6%,此出生率下降的趨勢,已經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迴避公民複決的政治操作

    回到此次修憲,如前所述,在法律實質面上並無新意。憲法所保障的各項自由與權利本可能相互衝突而須相互權衡,立法者亦可能為了公共利益而限縮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或權利。法國憲法委員會早自1975年起,已經在法律違憲審查過程中將自願終止妊娠自由視為是憲法所保障之女性自由權的一部分,也就是個人自由權的一部分;而今在憲法上特別將自願終止妊娠單獨列舉,並無必要。這就如同「個人自由」當然包含個人處置其身體之自由,而個人處置身體之自由,自然也涵蓋透過人為醫療技術自願變更性別之自由。然憲法殊無必要在已保障個人自由之外,再將「變性自由」或「變性權」單獨列舉。而即便憲法保障變性自由,也必然會透過法律進一步規範其相關要件。這也就是反對者認為這種特別突顯之單獨列舉方式,僅有象徵意義而無實質意涵;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憲法之本質。

    再就修憲程序而言,法國憲法第89條第1項規定總統及國會皆可發動修憲,同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修憲案經公民複決後通過。不過,同條第3項則規定:若是修憲計畫由總統啟動,修憲法案係由內閣所提出,則總統可以決定以召開國會兩院聯席會議的方式取代公民複決。本案原由在野黨提出修憲主張,後經國會啟動修憲程序,且總統馬克宏及其執政黨對此修憲案原本持保留態度。馬克宏先後在2018年與2021年針對國家組織改革與環境保護等議題發動修憲而最後遭國會否決,其聲望深受打擊;而此針對墮胎的修憲案從來就不在馬克宏的施政規劃中。然因2022年夏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墮胎議題交回各州自決,部分州開始嚴格限制人工流產,被女性團體批為人權倒退。此促使法國女性團體及在野左派凝聚動能,提出墮胎入憲之主張,迅速蔚為風潮。為了避免因國會啟動修憲而進入公民複決程序,馬克宏被迫改變立場,在2023年婦女節首次表示支持修憲主張,其政府終於在2023年年底正式提出修憲法案,將原由國會發動之修憲案改為由總統啟動之修憲案。

民主勝利的歡呼聲中潛藏著極右派即將掌政的無奈

    既然在法律上並無實質意義,修憲所為何來?首先,即便民調高達八成支持此項修憲案,政治菁英仍不願將其交付公民複決。這是減少社會成本,迴避民粹禍國的手段;還是根本不信任人民的民主倒退?如果諸如有高度社會共識的議題、人權議題,乃至外交、國安議題,都不應交付公投,那公投還剩下什麼?法國是一個天主教國家,自其墮胎合法化以來,人工流產的主要障礙就在多數私人診所以及不少醫療人員不願實施墮胎手術。此次修憲若是透過公投途徑,可能讓天主教團體與右派保守份子重新集結並凝聚力量;社會可能再次分裂,甚至激烈對抗,這是總統與執政黨所不樂見的。但就算蓄意跳過公民複決,重大社會爭議不會因政客們的表面共識而化於無形;潛藏積蓄的反彈力量會在任何可能的時機迸裂湧出。

    就法國的政黨結構而言,可簡化地分成三大塊:極左與左派是一塊,馬克宏及其執政黨居中,右派及極右派是另一塊;目前法國也屬國會三大板塊不過半的少數政府狀態。此次修憲最早於2018年由極左派倡議,右派,特別是極右派,在美國反墮胎風潮再起後,對墮胎入憲雖不強烈反對,但也表現地相當消極。馬克宏的轉向短期並不能提高其聲望,因為修憲成功並非因其致力推動的結果;就長期而言,也不能為其留下歷史定位。這就如同在法國談到廢死,大家只會將長期致力推動廢死的Robert Badinter以及其在1981年的國會演說,視為是廢死的代表性人物與經典文件,而不會記得是席哈克總統在2007年將廢死入憲。原因很簡單,法律既已無死刑,廢死是否入憲已經沒有那麼重要。從過去,現在到未來,法國人談到墮胎合法化都只會想到Simone Veil,馬克宏無法收割他人多年奮鬥的成果。反之,此次修憲案的成功,表面上看是各黨各派都臣服於普世價值之下,少有人敢公開反對。但實際上是否因之而更加刺激右派及極右派?強化他們的凝聚力與反噬力?總統及執政黨無法收割成果,左派勢力雖因修憲成功而大獲鼓舞,但從目前各項民調分析來看,下次2027年的法國總統大選,極右派勝出的機會甚高。此次修憲成功很可能是幫助極右派取得總統大位的重要助力而非阻力。

修憲不應成為動員工具,爭議應經國會議決

    本次修憲令人再次看到政客們充滿算計,把憲法與修憲作為動員與強化支持的工具;但又畏懼公民親自檢視修憲內容而迴避公民複決。高懸理想的女權運動者無視憲法本應簡約的特質,以及憲法解釋帶動憲法變遷與權力部門相互動態發展的可能性,不惜以可能弱化或扭曲憲法為代價而追求虛無的象徵意義。諸如「民主的勝利」與「人權的提升」等歡呼聲充斥盈耳,而專業與誠實的學者諍言則被淹沒在從眾與媚俗的媒體輿論與菁英論述中。

    儘管如此,法國仍守住民主法治的底線。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所有重要公共決策與重大社會爭議議題必須經過民主審議,須經由國會充分討論後作出決定。不論是墮胎合法化、廢除死刑,乃至同性婚姻的決定,法國的經驗是必須經過國會,且也只能由國會決定;甚且應輔以公民複決。其次,為落實民主課責與制衡機制,如果未經政府提案,就必須透過公民複決來補強其民主正當性。這是法國修憲條文之規範精神,亦是本案為避免公民複決而改由政府提案的理由。最後,社會多元的聲音必須被充分保護。即使主流聲浪再強大,也不能出現完全壓制不同意見的情況。基此,媒體的獨立與公共意見領域的多元化,成為民主法治體制所不可或缺的基石。就本案而言,雖然支持修憲的聲勢浩大,但反對的聲音儘管微弱,仍清晰可辨。雖然支持入憲的議員係壓倒性多數,但本案仍經國會兩院充分審議與辯論。修憲成功後,傾左的大報世界報稱此為「人權的歷史時刻」與「民主的重要時刻」,但傾右的費加洛報則稱此為「歷史的裝飾」與「不意外的勝利,微弱的政治獲利」。兩大報各自表述,而非同聲齊賀。

    反觀我國,2014年的兩岸服貿協議爭議,當時立法院尚未完成審議程序;反對者即以多數黨必將通過該案為由而強行佔領立法院。當時的媒體亦幾乎一面倒的全力力挺太陽花。依此見解,今日法國極右派亦可輕易發動數十萬人攻佔國會,以阻止墮胎自由入憲。再以同性婚姻為例,當時行政院本身並未提案,係以立法委員提案的版本進入立法程序。然在國會尚未完成實質且充分審議之前,大法官即做出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不論是以街頭民主取代國會審議,還是司法權過早介入,決策竟非出於國會的情況,皆難謂符合民主法治精神。此外,在政府對媒體嚴密監管與廣告收買,以及網軍肆虐的情況下,對於媒體獨立與多元意見之維護,更難予以期待。最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強制修憲案必須交付公民複決,且通過門檻較高;此強制規定抑制政客們利用修憲作為其動員與強化支持之工具。正因如此,政客們高聲疾呼修憲門檻太高,各種譴責修憲規定之聲不絕於耳,也就不足為奇了。

 

作者為教育工作者

照片來源:法新社截圖。

●專欄文章,不代表J-Media 聚傳媒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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