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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地課徵原則 跨境網購貨物 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 依法須課徵營業稅

今傳媒/今傳媒 李祖東 2024.03.15 13:50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高雄關近來屢接獲民眾電詢,於跨境電商平台購買自用、非供銷售貨物,為何須課徵營業稅問題。該關表示,我國營業稅的徵收是採消費地課徵原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該關進一步表示,民眾跨境網購之貨物,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進口次數頻繁係指:(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二)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至6月及7至12月。(三)進口次數之認定以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起算。

高雄關提醒民眾,倘對跨境網購貨物應繳納稅費有疑問,可先洽詢委任報關業者瞭解貨物申報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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