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稅注意!根據國稅局資料顯示,納稅人若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應納稅捐,將可能面臨行政執行分署的強制執行。這項強制執行不僅限於禁止處分的不動產,納稅人的薪資和存款也可能被扣押,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數額者還可能被限制出境。
▲納稅人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示意圖/shutterstock)
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期未繳納,每超過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如超過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也可採取的稅捐保全措施如下:
- 禁止財產處分: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限制減資或註銷登記: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 假扣押: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再此限。
- 限制出境: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數額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如逾期未繳納,每超過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示意圖/shutterstock)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當納稅人欠稅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對相當於欠稅金額的財產,通知相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其他權利,並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禁止處分,這是對逾期未繳稅款的一種保全措施。不過有民眾質疑,既然其名下土地已經被禁止處分,為何還要扣押其存款?對此,國稅局回應,禁止財產處分的目的僅在防止納稅人將財產轉移,而並不影響強制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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