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銘瑞、吳文隆/屏東報導
為遏止酒駕行為、防制酒駕肇事,恆春分局除例行性取締酒駕專案外,另持續規劃自辦取締酒駕勤務,加強執法強度與密度,防止酒駕事故發生,保障民眾的用路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汽機車經檢測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若拒絕接受酒測,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恆春分局分局長黃文智表示,近日於墾丁地區才發生酒駕自撞事故,呼籲駕駛們切勿存僥倖心理,喝酒後千萬別上路,應請親友接送或是搭乘計程車,警方持續加強取締酒駕,也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危害自己與他人的交通安全。
圖:恆春分局例行性取締酒駕專案。(恆春警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