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307 17:33:00)「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簡化申訴流程並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資源,並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暫時性作為,對於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有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保障工作者權益。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規定將於3月8日生效,新增訂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義務;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本次修法雇主需特別注意,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如避免受性騷擾再度發生、調查性騷擾事件、對性騷擾行為人適當懲戒,藉由建立事前有效且可信賴的申訴調查機制與事後糾正補救,強化雇主防治的義務與責任。
罰則部分,10人以上未達30人公司未訂申訴管道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30人以上公司未訂規範,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有效的糾正,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長陳奕翰說,近來爆出多起事業單位內性騷擾事件,本次新法上路除強化雇主的防治義務外,並同時要求雇主建立內部申訴制度與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且增訂相關罰則,雇主應協助員工並提供被害人相關必要的資源及服務,落實工作場域性騷擾防治,如有相關問題請洽05-3620123分機8042性別平等服務諮詢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