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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維新觀點》社區營造與村里法人化!

優傳媒/ 2024.03.07 07:57

筆者認為台灣的社區營造傾向以村里為單位,而且村里定位不明、村里不具備法人資格,應該是一個關鍵的制度缺陷。(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社區營造、地方創生是過去三、四十年台灣政府及一些社區工作者推動地方發展的主要策略。不過幾十年的經驗看來,台灣的社區營造仍然停留在,政府給資源地方社區才會動;如果政府的資源補助停止後,不久這些社區營造或地方創生就很容易恢復原狀,而喪失產業動能!這樣的原地踏步及貧困螺旋,不能達到真正的社區營造及地方創生的目標。

 

如何讓台灣的社區總體營造達到地方創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而不是原地踏步、徒靠政府補助,其實我們的反省並不夠多。筆者認為台灣的社區營造傾向以村里為單位,而且村里定位不明、村里不具備法人資格,應該是一個關鍵的制度缺陷。

 

社區總體營造及地方創生的績效指標,應該要以創造地方的經濟活動、產值及就業機會,作為客觀的KPI。這個客觀的績效指標涉及投資、經營、管理、行銷及收入,所以錢、財產、設施,而且也有投資報酬率等經濟財的營運問題。所以社區總體營造需要有經營主體,而經營主體在台灣目前社區總體營造的主體主要的村里長或村里社區發展協會。而各縣市同一個村里有村里長或村里社區發展協會扮演社區總體營造的整體。而往往村里長及社區協會相互競爭,形成雙頭馬車互拉拉扯,地方分裂。

 

而且村里定位不明,又不具備法人資格,導致村里無法成為權利主體,連最基本的村里活動中心其產權都必須登記給鄉鎮市有或直轄市所有。不具備法人資格,連基本財產都不能登記為村里所有,這對於作為社區總體營造的經營主體是完全不適格的。如果連財產歸屬登記、銀行開戶都不能辦理,對於社區總體營造成果財產的累積都有困難,財務透明化也不可能。財富無法累積,擴大投資更困難,所以容易陷入仰賴政府補助,而無法企業化經營,效能不佳缺乏競爭力。

 

例如推動以村里太陽能發電社區作為社區總體營造、地方創生為例,如果明文規定村里為法人,則以全村的屋頂或空地投入太陽能,甚至村里也可以舉債投資,不但可以大大增加全村村民的收入,甚至連村里法人都可以增加公共收入並創造村里就業機會。如果全台灣4800多個鄉村區聚落都能夠法人化,將能快速將鄉村區轉型為太陽能社區,不但可大幅提升台灣的綠能配比,也增加全國鄉村區居民的收入。同樣的在長照、托老托幼、資源回收再利用,都可以形成社區總體營造、地方創生的效益,如果村里法人化,將可加速推動村里社區在地特色產業的發展。

 

村里法人究竟應如何定位?採公法人?或私法人?或公益性的私法人呢?本人認為村里應定位為公益性地域性的私法人,採取私法自治的較低密度的管制,應避免採取過度高密度高刑責的「公法人」管制體制的定位,以免陷入貪污治罪條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重刑重罰矯枉過正的陷阱。

 

社區總體營造、地方再生,是振興在地經濟的重要手段。可惜因缺乏村里法人化而導致經營主體不健全,應該儘速改革。而且村里法人化是村里地方自治的具體落實,也可避免目前村里長缺乏監督制衡機制;同時也可以自然解決目前台灣地方村里長及社區發展協會雙頭馬車地方分裂的困境!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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