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中華戰略協會資深研究員)
中國大陸於2024年3月1日發佈《關於北部灣北部領海基線的聲明》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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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關於北部灣北部領海基線的聲明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北部灣北部領海基線。
北部灣北部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峻壁角:北緯19°21.1′ 東經108°38.6′
2.神尖角:北緯19°49.6′ 東經109°09.5′
3.兵馬角:北緯19°54.1′ 東經109°15.7′
4.斜陽島:北緯20°54.2′ 東經109°12.4′
5.潿洲島:北緯21°00.6′ 東經109°05.2′
6.白須公礁:北緯21°23.3′ 東經108°12.3′
7.中越北部灣分界線第1界點:北緯21°28′12.5″ 東經108°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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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ews.cn/20240301/2d6c0efa88ad4869a2e4c04a579acc61/c.html
中國大陸劃設並宣佈此批領海基點後,會不會產生爭議?基本上應當不至於會有任何問題,但某些中國大陸政府行政規範用辭確實必須調整。
此次劃設領海基點,原則上各方會思考兩個問題;首先是會不會影響中國大陸與越南雙方北部灣劃界協議,其次就是目前國際商業海運通過瓊州海峽之權益,是否將受到影響?
首先必須指出,中國大陸與越南在2000年12月25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協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北部灣漁業合作協議》,此兩項協議已於2004年6月30日生效;前述協議穩定運作,相關資訊可參閱中國大陸外交部網站「中越北部灣劃界情況介紹」。
https://www.mfa.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tyfg_674913/200407/t20040730_7949479.shtml
本次劃設基點應不至於影響北部灣劃界既有協議,北京在宣布基點前應當已經照會過河內;若河內在近日對此劃設基點不提出任何回應聲明,吾人應可確認劃設此等基點應不會影響前述協議。
其次瓊州海峽國際商業海運通航是否將受到影響?其實中國大陸早在1964年6月8日以國務院國議字[1964]19號,公佈《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管理規則》,其全文如下列中國大陸交通運輸部網址: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8035.html
依據前述《規則》第1條顯示,中國大陸當時就已宣稱瓊州海峽為其「內海」(inland sea),但卻開放國際社會商運通航。但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卻無「內海」inland sea用辭。因此在劃設前述領海基點後,瓊州海峽已經毫無爭議成為中國大陸之【內水】(internal waters)之後,中國大陸應考慮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用語修訂用辭。
至於是否適用第8條第2款:
如果按照第七條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則在此種水域內應有本公約所規定的無害通過權。
Whe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traight baselin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ethod set forth in article 7 has the effect of enclosing as internal waters areas which had not previously been considered as such, a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as provided in this Convention shall exist in those waters.
其實是值得商榷,此因瓊州海峽被定位與宣示為「內海」,儘管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用語不盡相同,但意涵完全一致,並且在劃設此批領海基點前,其通航規範業已具體實踐多年,因此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條第2款規範並不吻合,所以瓊州海峽內並不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範之無害通過權。
儘管如此,若是考量國際海運實際運作狀況,目前每年通過瓊州海峽之國際以及中國大陸航運船舶,總計約14萬艘次;北京若是考量各項因素,瓊州海峽通航規範應當不至於改變。
不過會不會有國際強權對此指三道四另生枝節,吾人必須理解,任何強辭奪理都有可能。但話隨人講,但卻無法改變事實真相與現實狀況。(圖片示意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