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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新制「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施明德只看到這個心願未了

引新聞/林曼 2024.02.29 16:57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政治檔案條例》於2023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定自今年228施行,以持續並擴大政治檔案徵集、加速解密促進檔案開放、以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為修法重點。為因應新制施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業完成相關法規訂修及配套措施於同日施行,偕同全國機關加速落實各項工作,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已解密的政治檔案內容,亦開放應用。

圖/施明德白色恐怖時期曾2度入獄。(翻攝施明德臉書)

檔案局表示,本條例自2019年施行4年多以來,多方徵集政治檔案,透過檔案整編、目錄開放、數位化與全文影像上網等措施,積極促進檔案開放應用,期間,因部分機關囿於其他法律規定或國家安全、對外關係考量,致部分檔案未能解密或未全文開放,而引起社會關注。

經由本次修法明定至遲解密期限,刪除已解密檔案得再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而限制應用的規定,並明定本條例不適用其他限制檔案應用之法律,展現政府對開放檔案的決心,此外,因應監控類檔案出土及強化保障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增定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之規定,亦與國際人權發展趨勢同步。

示意圖/新制包括,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的解密檔案,即日起開放應用等4大重點。(擷取自pixabay)

檔案局強調,歷史記憶的完整公開是轉型正義工程的基礎,政治檔案蘊含過去威權體制時期相關紀錄,映照前人用生命譜寫自由民主的價值,是還原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的關鍵。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白色恐怖時期曾2度入獄、已故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過去曾向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申閱相關檔案,但發現經過30年解密年限後,仍有部分檔案遭抽離、遮掩,只能看到被塗銷的影本。他的妻子陳嘉君痛批,不給他們看完整檔案,甚至延長年限,就是在告訴政治犯「你們此生都別想知道真相」。

至於新制重點包括:

政治檔案條例新制1/持續並擴大徵集1992年11月6日之後檔案

威權統治不因宣告解嚴而一夕瓦解,考量案情延續性與關聯性,政治檔案徵集範圍,由原規定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產生與228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應持續徵集外,擴大至1992年11月6日後產生者。

政治檔案條例新制2/6個月內完成機密檔案檢討,加速解密促進公開

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明定屬國家機密之政治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僅限涉陸情報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解密有嚴重危害的三種例外情形之一,始得檢討延長,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3年,且須逐次報送國安局陳報國安會同意。各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6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逾期視為解密。

政治檔案條例新制3/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的解密檔案,即日起開放應用

刪除原移轉機關(構)得以嚴重影響國安或對外關係而限制已解密檔案開放應用的規定;另對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增定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的規定。已解密檔案自施行日起,除未屆70年及當事人未同意開放的個人隱私及私人文書外,全部開放應用。就涉及國家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檔案,由原暫不移轉修定為經分離機密部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先行移轉,擴大可應用範圍。

政治檔案條例新制4/啟動主動通知機制,保障檔案當事人權益

增列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得返還私人文書規定;對檔案中載有受監控當事人的高度隱私,如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私領域監譯紀錄等,增定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具有優先近用權、附卷權及高度個人隱私紀錄拒絕開放權,並於通知6個月後公告該人名索引及其檔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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